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决定书益环复决字【2017】1号
发布时间:2017-08-16 09:48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环复决字【20171

 

申请人:袁彬,女,19687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沅江市新源北路金湖湾小区。

被申请人:沅江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沅江大道35

法定代表人:文志红,局长。

申请人对《沅江市环境保护局举报事项答复函》(沅环举函【20172号)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不服《沅江市环境保护局举报事项答复函》(沅环举函【20172号),要求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沅江市环境保护局举报事项答复函》(沅环举函【20172号)依据的检测报告数据不实,违背协调会议纪要未邀请申请人参加,要求重新处理。主要理由:湖南省金朝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废气多年来污染周边环境,多次向沅江市环境保护局反映,该局没有处理到位,污染事实一直存在。2017413日,未遵守四方协调会议纪要邀请举报方(业主代表)一同参与监督,就委托了湖南永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企业进行了检测。认为湖南省金朝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委托检测不邀请举报方现场监督,不符合协调会议内容,不认可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检测结果不准。该企业生产时产生的有害挥发性气体至今还在危害周边环境,危害居民的身心健康。沅江市环境保护局依据该检测报告给予答复,有失公正,请求查明事实,并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处理。

被申请人称:沅江市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后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勘查并制作了笔录,固定了证据;组织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召开了协调会,由被举报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排污现状进行了全面监测。被举报人无组织废气排放未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4中一级标准,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且历史上被举报人的生产行为一直符合环保标准,同时告知了申请人处理结果和救济途径。我局的行政处理行为实施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内容适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机关查明:湖南省金朝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因生产污染排放问题被多次举报,沅江市环境保护局接到举报后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固定了相应证据,并组织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召开了协调会,确定由被举报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公司对被举报人的污染排放物进行全面监测。被举报人委托湖南永蓝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后,该公司在没有举报人参加的情况下于2017413日对被举报人生产污染排放物进行现场采样,并于417日作出《检测报告》(PBT2010704135)。其检测结果表明被举报人无组织废气排放未超过《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4中一级标准,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沅江市环境保护局据此于2017424日向举报人作出《沅江市环境保护局举报事项答复函》(沅环举函【20172号),告知举报人举报的环境污染问题不属实,并交代了诉权。

本机关认为:举报人向沅江市保护局举报湖南省金朝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生产废弃物排放环境污染问题,查明被举报对象是否存在环境污染是沅江市环境保护局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本案中,沅江市环境保护局通过协调方式确定由被举报人自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其生产废弃物进行监测,又不按照协调会议纪要要求进行采样,有失公允,属于处理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四)、(五)项以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沅江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424日作出的《沅江市环境保护局举报事项答复函》(沅环举函【20172号);

二、责令沅江市环境保护局在本决定生效后60日内重新对举报人作出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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