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5-11-24 00:00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湘味食品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900000006990

  组织机构代码:67077967-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伍小连

  地址:益阳市长春镇流源桥村

  益阳湘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废水处理设施未建成,生产废水直排一案己经我局审查终结,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5年8月3日,市环境监察支队行政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废水处理设施未建成,生产废水直排。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环境违法事实有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15]5号)为证。

  我局于2015年9月14日对你单位下达了《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15]19号),明确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提出听证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有关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直至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2、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以下指定银行和账号:

  收款单位:益阳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 益阳市工行桃花仑支行

  账 号: 1912021029024981639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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