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益环罚字[2019]7号)
发布时间:2019-11-28 17:07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19]7号

 

安化银莲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5576115111

法定代表人:李亮

地址:益阳市安化县城南区莲城路

 

2019年9月11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和安化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对安化银莲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在经营过程中,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现场监察记录;3、调查询问笔录;4、现场照片、录像记录;5、营业执照复印件;6、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10月3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19]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19]7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要求,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制30%客房经营;

2、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00445620600010002

开 户 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益阳市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6151881

胡朝晖               电    话:17307374422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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