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环处 [2017]12号
发布时间:2017-09-01 13:30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安化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环处 [2017]12号

公司名称: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3187360291Q

地址:安化县奎溪镇

法定代表人:曾庆彬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789日,省环保厅环监局、市环保局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站、安化县环保局工作人员对湖南安化渣滓溪矿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并对废水处理厂总排口进行采样检测,废水中总锑含量为0.562mg/L,超《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770-2014)表2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0.87倍。

以上违法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益阳市环境监测站提供的监测报告(益环督监字[2017]227号)、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违法事实,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7814日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下达《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017818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安环改[2017]112号),2017821日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安环告[2017]15,均由当事人签收,你单位放弃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结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及《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规定,我局决定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超标排放污染物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全面排查污水管网、污水处理厂环保设施设备运行情况;药剂添加调试等情况,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2、按照《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规定,处8月份排污费的三倍罚款。罚款:壹万贰仟染佰捌拾玖元零叁角(¥12789.3)。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安化县建设银行

户名:安化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43001554067052500809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安化县环境保护局

2017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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