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17]28号
桃江久通锑业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22785358909B
组织机构代码:三证合一
法定代表人:蒋进光
地址:益阳市桃江县板溪林场蒋家村机器坪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2017年5月7日,益阳市环保局和益阳市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外排冶炼废气中二氧化硫平均折算浓度为1153 mg/m3,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的浓度限值1.88倍。
以上违法事实有:1、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调查询问笔录;4、现场影像资料;5、监测报告(益环委监字〔2017〕071号);6、营业执照复印件;7、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外排冶炼废气超过国家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7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17]25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于2017年7月10日向我局书面提交了《关于申请免除行政处罚的请示》(桃久通函[2017]06号),经我局审查和研究,对减免行政处罚的请示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17]25号)和《益阳市环境保护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停产整治;
2、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桃花仑支行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环境保护厅或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6151881
胡朝晖 电 话:13907370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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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