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环罚字〔2022〕37号
发布时间:2023-01-05 11:01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湖南省益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338398474L

法定代表人:李恒

地址:益阳市高新区创业园白杨路以西、云雾山路以南

 

2022年5月20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湖南省益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委托湖南省益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该单位废水、废渣进行采样检测。经调查因益阳市高铁新城建设,益阳市国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号开始对该单位生产区域进行拆除,截止5月10日已拆除危废暂存间6间,切断了应急池回流管,原料仓库和成品仓库各一栋,蒸发器1台,PCB生产车间,废水处理系统部分配套设施,子液配制车间并破坏了该单位的压滤机围堰、雨水回流管。但该单位考虑到厂子正在拆除,并未对损坏的设施进行修理。导致在5月19日天降大雨的情况下,5月20日早上初期雨水收集池满,未用泵把初期雨水抽回污水处理站处理,导致了溢流排入城市管网;雨水冲刷压滤机旁的废液经压滤机围堰缺口流向旁边的地面,形成了2个浅水坑。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之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有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 2.调查询问笔录;3.现场照片、录像记录;4.检测报告(编号:益环令监[2022]005号、007号);5.营业执照复印件;6.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针对你单位的上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2年5月20日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12 月 16 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 4014 号)。2022年12月19日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37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陈述、申辩,有权提出听证。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益环改〔2022〕4014号)、《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益环罚告字〔2022〕37号)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之规定。结合我局案审会决议和《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本)》专用裁量表13通用裁量表的裁量标准,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    号:1912021029024981639

开 户 行:工商银行益阳桃花仑支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曹群飞               电    话:13016151881

郭明映               电    话:19907375640

地  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邮政编码:413000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2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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