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辐射安全许可的行政决定
益环许决字[2016]10号
益阳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对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
辐射安全许可的行政决定
益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附属医院:
你单位提出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行政许可申请及附件收悉。经审查,你们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防护条例》规定的许可条件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准予此次行政许可(许可内容见《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许可证编号为:(湘环辐证 [H0127])。请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指派委托人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于2016年10月30日前到我局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第449号令)第三十条的规定,要求你单位依法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于每年1月31日前报送我局。
联 系 人:益阳市环境保护局核与辐射科 覃鹏
联系电话:0737-2670881
2016年10月17日
主题词:环保 辐射 行政许可 决定
抄 送:益阳市环境保护局赫山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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