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印发《益阳市2020年污染防治攻坚战
发布时间:2020-04-14 09:00 作者: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益阳市2020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办法》已经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2020年第一次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2020年3月31日


益阳市2020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办法

为切实抓好2020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组织领导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生环委)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环委办公室主任兼任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成员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考核工作由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生环委办)具体组织实施。

二、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水污染防治工作、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含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和“2020年夏季攻势”工作推进情况以及其他工作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式

对区县(市)的全年考核工作由年终考核和季度考核组成,评分工作分别按照《益阳市2020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年终考核评分细则[区县(市)]》(附件1)、《益阳市2020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季度考核评分细则[区县(市)]》(附件2)进行。“年终考核”主要考核全年工作落实情况;“季度考核”分别考核第一、二、三季度工作落实情况,第四季度的工作落实情况不单独考核,纳入年终考核内容。

对市直单位的考核按照《益阳市2020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评分细则(市直单位)》(附件3)进行,不进行季度考核。

四、考核程序

考核按照自评、初评、汇总、审定四个程序进行。

(一)自评。被考核单位将工作进展情况、自评结果和相关佐证材料报送至市生环委办。

(二)初评。初评工作分别由市相关考核单位根据责任分工进行初评后,将初评结果报送至市生环委办汇总。

(三)汇总。市生环委办对初评情况进行核实和汇总,提出扣分建议,形成考核初步结果。

(四)审定。市生环委办将考核初步结果报送至市生环委办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呈报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季度考核工作于新季度开始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年终考核及年度考核工作在新年开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具体考核时间以市生环委办通知为准。

五、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排名。将季度考核得分与年终考核得分按比例折算得出各区县(市)污染防治攻坚战2020年度考核最终得分及排名。计算公式为:2020年度考核总成绩=一季度考核得分×10%+二季度考核得分×10%+三季度考核得分×10%+年终考核得分×70%。市直单位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准。

(二)通报公示。季度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形成正式通报文件,并在市生环委例会上进行通报。

(三)给予奖励。

1.区县(市):按年度考核成绩排名,第一名奖励20万元,第二、三名各奖励15万元;

2.市直单位:按年度考核成绩评选7个优秀市直单位(一类单位4个、二类单位3个),各奖励10万元;

3.综合奖:如省生环委对我市2020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年终考核排名为全省第十名,奖励市生态环境局20万元,每前进一名加奖5万元。

4.绩效考核。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区县(市)和市直单位年终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根据市绩效办相关考核要求,将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得分按比例折算后报送至市绩效办,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区县(市)和市直单位污染防治攻坚战年终绩效考评得分。

5.责任追究。对排名靠后或失职赎职的单位和个人,按《湖南省重大环境问题(事件)责任追究办法》和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益阳市2020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年终考核评分细则[区县(市)]

2.益阳市2020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季度考核评分细则[区县(市)]

3.益阳市2020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评分细则(市直单位)


附件1

益阳市2020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年终考核评分细则[区县(市)]

序号

工作目标/重点任务

分值

计  分  方  法

进度节点

考核依据

审核单位

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28分)

1

PM2.5年均浓度、特护期平均浓度

3

1.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不扣分;

2.PM2.5年均浓度同比上年度(下同)上升3%及以下的扣1分;同比上升6%及以下的扣1.5分;同比上升9%及以下的扣2.5分;同比上升9%以上的扣3分;

3.PM2.5年均浓度同比下降,但特护期平均浓度较上年同期相比每上升1μg/m3,扣0.5分;

4.PM2.5年均浓度、特护期平均浓度较年度目标任务每上升1μg/m3,分别扣0.5分;年均浓度完成任务,但特护期平均浓度较年度目标任务每上升1μg/m3,扣0.2分,最多扣1分。

12月31日

监测数据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

2

大气综合指数

3

1.综合指数同比上升3%及以下的扣1分;同比上升6%及以下的扣1.5分;同比上升9%及以下的扣2.5分;同比上升9%以上的扣3分;

2.环境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区县(市)中综合指数改善幅度中心城区(赫山区、资阳区、高新区)排名倒数第一的扣1分,沅江市、南县、桃江县、安化县四个县市排名倒数第一的扣1分。

12月31日

监测数据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

3

全年优良天数比例

3

1.全年优良天数比例同比减少1%及以下的扣1分;同比减少2%及以下的扣2分;同比减少2%以上的,扣3分;

2.全年优良天数比例较年度目标任务每下降0.5%,扣0.5分;全年优良天数比例和特护期优良天数比例均未达到目标要求的,特护期优良天数比例较目标每减少1%,扣0.2分,最多扣1分。

12月31日

监测数据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

4

重污染天数

3

1.重污染天数与2017-2019年三年平均值相比不降反升的,扣3分;

2.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较年度任务目标每超过1天,扣1分;

3.重污染天气未按要求启动应急的,每次扣1分,特护期未按要求采取相关措施的,每次扣0.5分。

12月31日

监测数据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

5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万元GDP二氧化碳排放削减率

3

每一项污染物削减率较年度目标任务每少1%,扣0.2分,每项指标最多扣1分;污染物排放量或排放强度不降反增的,每一项扣1分。

12月31日

减排数据台账及核定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

6

大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应对气候变化等基础工作

5

1.完成网格化微型站大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计1分,未完成扣1分;

2.完成区县(市)声功能区划划定计1分,未完成扣1分;完成工业炉窑摸底排查,配合完成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更新、应急减排清单更新、温室气体排放清单制定,计2分,有一项任务未完成扣0.5分,扣完为止;

3.完成45米以上高架源以及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家具制造等VOCs排放重点源排查和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计1分。其中未完成排查的,扣0.5分;每发现1家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扣0.1分,扣完0.5分为止。

12月31日

工作台账及现场核查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

7

大气污染防治任务

8

1.完成重点行业 VOCs综合治理任务,计2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涉“2020年夏季攻势”任务的,以“夏季攻势”时间为准;其他为12月31日

工作台账及现场核查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

2.强化秸秆禁烧工作,计2分,秸秆卫星监测火点较2020年目标值每增加1个火点扣0.2分;较2019年增加的,扣2分。

市农业农村局

3.完成“散乱污”企业排查和分类整治,计1分,有一项任务未完成扣0.5分;

4.制定并严格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计划,计1分,每发现一家企业未按要求落实错峰生产计划扣0.5分,扣完为止。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5.全市城市建成区和县城建成区所有工地完成“六个百分之百”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并按规定开展落实情况监督抽查,计1分;省级及以上督查、检查、执法中未发现问题计1分,发现一个问题扣0.5分,扣完为止。

市住建局

二、水污染防治工作(22分)

8

辖区“水十条”考核断面水质

4

1.辖区“水十条”考核断面水质均达到或优于Ⅲ类,每少1个断面,扣4分;

2.辖区“水十条”考核断面水质均达到或优于国家考核要求,每少1个断面,扣0.5分(其中,水质类别比2019年提升的扣0.25分)。

(说明:洞庭湖湖体除总磷外,其他指标达到或优于Ⅲ类;大通湖断面水质达IV类。)

12月31日

监测数据

市生态环境局(水科)

9

辖区省控考核断面水质

3

1.辖区省控考核断面水质△CWQI≥0或出现劣V类断面的,扣3分;

2.辖区省控考核断面优良率不低于2019年,优良率每下降1%扣0.1分;

3.除“水十条”考核断面外,辖区其他省控考核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每少1个断面,扣0.5分;

4.辖区省控考核断面水质类别低于2019年的,每个扣0.2分。

(说明:1、2、4项包括“水十条”考核断面。)

12月31日

监测数据

市生态环境局(水科)

10

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

2

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每超标1个,扣2分。

(说明:桃花江一水厂应于年底实现达标,南县振兴水厂、大通湖区中心城区水厂饮用水水源应确保出厂水水质达标。)

12月31日

监测数据

市生态环境局(水科)

11

水污染防治年度重点工作

4

1.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未按要求完成规范化建设和问题排查整治或上级督察发现问题的,每个扣0.2分,累计不超过0.4分;

2.未完成农村千人以上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每个扣0.2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

3.9月30日前,未完成“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问题整治的,一个问题扣0.1分,累计不超过0.5分;12月31日前,仍未完成所有问题整治的,扣1分;

4.辖区省级及以上工业聚集区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每超标1个扣0.2分;排查交办问题未整改到位的,每个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分;

5.未按要求完成交办的其他重点工作任务的,每发现1起扣0.2分,累计不超过0.6分。

(说明: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其它单位扣分的或在其他方面已扣分的,不重复扣分。)

9月30日

12月31日

工作台账、监测数据及现场抽查

市生态环境局(水科)

1

6.船舶污水收集处置装置配备不到位或不正常运行的,每发现一起扣0.2分,船舶垃圾收集点转运处置衔接不畅的,每发现一起扣0.5分,最多扣1分。

12月31日

市交通运输局

12

主要水污染物减排

2

完成COD、氨氮年度减排任务,每项指标每少完成1%扣0.2分,每项指标最多扣1分。

12月31日

减排台账及省核定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水科)

13

乡镇黑臭水体整治

2

完成辖区内乡镇黑臭水体整治任务,达到验收标准。其中,安化县1条、赫山区1条、沅江市6条、资阳区1条、桃江县10条,完成任务记满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12月31日

相关资料台账及现场核查

市住建局

14

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

2

9月30日前完成“夏季攻势”任务清单中12个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12月31日前完成“夏季攻势”任务清单中52个乡镇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做到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1个任务未完成扣0.5分,扣完为止。

9月30日

12月31日

相关资料台账及现场核查

市住建局

15

河长制落实情况

2

由市河长办制定考核细则,提供考核结果。

12月31日

市河长办

市水利局

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含农业农村污染治理)(14分)

16

重金属监测

断面整改情况

2

以2019年的监测数据为考核基准:

不达标断面数较上年每增加一个断面,扣1分;对于有评价标准的重金属因子,年均值超标且监测值上升幅度为10%及以上,或新增因子超标准0.5倍及以上的断面,每个扣0.2分;对于参照标准评价的重金属因子,年均值超参照标准且监测值上升幅度为20%及以上,或新增因子超参照标准1倍及以上的断面,每个扣0.2分。

12月31日

监测数据

市生态环境局(固废科)

17

尾矿库治理

2

未按照“一库一策”要求及时编制尾矿库污染防治方案的,扣0.2分;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并按时完成尾矿库污染治理验收的,每少完成一个扣0.2分;每发生一次因尾矿库引发的重大环境事故或重大负面舆情的,扣2分。

12月31日

相关资料台账及现场核查

市生态环境局(固废科)

18

资江锑污染防治

2

未按实施方案序时进度完成相关整治工作任务的,扣1分;未完成验收备案程序的,扣1分。

12月31日

相关资料台账及现场核查

市生态环境局(固废科)

19

危险废物规范化考核工作

2

未按序时进度完成相关工作的,扣1分;未完成验收备案程序的,扣1分。

12月31日

相关资料台账及现场核查

市生态环境局(固废科)

20

全市石煤矿山的综合管理和整治工作

2

1.2020年6月30日前完成赫山区石头村石煤矿、石笋石煤矿、泰天石煤矿和桃江县源嘉桥石煤矿、日斗石煤矿等5家石煤矿的整治工作并通过验收和销号的计1.5分,每少完成1家扣0.5分,扣完为止;

2.按要求加强全市石煤矿山综合管理,巩固整改成果,建立长效机制的计0.5分。

6月30日

12月31日

相关资料台账及现场核查

市生态环境局(土科)

21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总任务完成情况

2

1.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全部完成,计0.5分,每少完成1%扣0.1分,扣完为止;

2.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完成辖区内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的计0.5分,每少完成1家扣0.1分,扣完为止;

3.开展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的排查整治,开展第4轮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的排查工作并完成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的整改,且通过验收的计1分,每少完成1家扣0.2分,扣完为止。

12月31日

相关资料台账及现场核查

市生态环境局(土科)

22

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2

1.依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按时报送2020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村名单的计0.2分,未完成扣0.2分;

2.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编制工作的计0.6分,未完成扣0.6分;

3.完成辖区内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的计0.6分,有1个行政村未完成扣0.2分,扣完为止;

4.全面完成列入“十三五”规划整治任务的行政村整治并完成验收的计0.6分,有1个行政村未完成扣0.2分,扣完为止。

12月31日

相关资料台账及现场核查

市生态环境局(土科)

四、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工作(12分)

23

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

10

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及洞庭湖专项督察反馈问题、省级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全国人大执法检查指出问题等督察检查整改任务(其中需持续推进整改的问题需完成年度整改任务),一项任务超期未完成的,扣1分;年度内超出原定整改时限完成的扣0.5分,扣完为止。同一问题涉及多个方面的不重复扣分。

12月31日

相关资料台账及现场督察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督查科)

24

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督察

2

1.积极配合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督察工作,计0.6分,未按规定和要求配合工作的每次扣0.1分,未按时提供和报送相关资料的每次扣0.1分;

2.按时间节点和要求完成省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计1.4分,一项任务未完成扣0.2分,扣完为止。(涉及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任务的不重复扣分)

反馈问题要求完成时间

日常督察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督查科)

五、“2020年夏季攻势”工作(8分)

25

具体根据夏季攻势任务清单制定考核指标

8

1.任务完成情况,计6分,有一项任务未完成扣1分,扣完为止,任务超期完成的,减半扣分;

2.市生环委办、市整改办组织的现场核查核实情况,计2分,由市生环委办审核,发现1个问题扣0.5分,扣完为止;

3.现场核查核实发现的问题同时被生态环境部或省生态环境厅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典型案例曝光、约谈等情况的,每次扣2分,该问题不列入检查任务总数和发现问题任务数。

“夏季攻势”相关时间节点

任务完成情况通报,现场核查核实情况

各牵头单位及市生环委办

六、其他工作(16分)

26

党委政府落实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情况

1

各级党委(组)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纳入中心组学习内容,计0.5分,未组织学习的,扣0.5分;研究部署污染防治攻坚战不少于2次,计0.5分,每少一次扣0.25分。

12月31日

学习和会议文件、记录

市生环委办

27

“四严四基”完成情况

2

1.出台“四严四基”实施方案和成立领导小组,计0.5分,未出台方案和成立领导小组的分别扣0.25分;按时上报“四严四基”工作进展情况及年度工作总结,计0.6分,未按要求上报的不得分;

2.具体任务:①制定区县(市)生环委及其办公室职责职能和议事规则;②配合完成市级“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③建立环境质量预警分析机制,按要求向市生环委办报送分析整改报告。以上每项任务计0.3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12月31日

实施方案、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市生环委办

28

“绿盾”自然保护地监督工作

2

1.及时完成自然保护地遥感报告问题线索核查核实工作,建立上报问题台账,计0.2分,未完成不得分;

2.按照“一区一策”要求制定问题整改方案,计0.3分,未完成不得分;

3.按照省、市有关工作要求和下发的问题清单,推进自然保护地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完成整改任务计1.5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12月31日

台账、整改方案、整改完成及核查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科)

29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情况

2

1.按时完成排污许可发证企业摸底,计1分,未完成任务量的80%的,扣0.5分,未完成任务量的60%的,扣1分;

2.按时完成清理整顿任务,计1分,未完成任务量的80%的,扣0.5分,未完成任务量的60%的,扣1分。

4月30 日

9月30日12月31日

全国排污许可和登记管理、清理整顿档案库

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科)

30

生态环境执法

2

1.按要求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日常执法制度。未动态更新一单两库并制定随机抽查计划的,扣0.1分;未开展“双随机”执法并信息公开的,扣0.1分;日常执法立案率(立案数/检查家次)低于5%的,扣0.1分;未按要求将“双随机、一公开”结果归集到相关信息系统的,扣0.1分;

2.加大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打击力度。未按要求及时办理交办、督办案件,每一起案件扣0.1分;查处案件程序违法或者不到位的,每一起案件扣0.2分。辖区案件数或罚款数同比下降20%以上的,扣0.2分;辖区内有未办案的,扣0.2分;未按要求移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每一起移送拘留案件扣0.1分,每一起环境犯罪案件扣0.2分;

3.未按要求开展省级以上专项行动,每少开展一个,扣0.5分;

4.加强执法廉政建设,每发现一起执法违纪事件,扣1分;

5.加分项:案件数或罚款数同比增长10%以上的,加0.5分;办理全省有影响力的或者跨省(市)的大案要案的,每一起案件加0.2分。

(说明:以上加分扣分累加后,得分不低于0分或不超过2分)

12月31日

执法台账及核查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

31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情况

1

1.按要求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督,计0.5分,执法检查和污染防治攻坚战监督工作按要求至少开展一项,得0.5分;均未按要求开展的,不得分。

12月31日

人大执法监督开展情况

市生环委办

2.因行政行为违法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无效、责令履行的,每起扣0.2分,最多扣0.5分。

12月31日

行政复议或诉讼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

32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情况

1

1.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计0.2分,国家、省、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下达后,区县(市)没有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在规定的时间拨付至项目单位,扣0.2分;

2.项目调度情况,计0.2分,区县(市)每季度未及时在中央资金项目管理平台更新项目进展情况的,扣0.2分;

3.专项资金项目检查情况,计0.6分,市级及以上部门组织的专项资金项目检查查出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每个问题扣0.1分,扣完为止。

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和问题整改时限

资金使用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科财科及相关科室)

33

12369平台管理及举报件办理情况

2

1.各区县(市)辖区内分局连续一周不登录12369环保举报联网管理平台,每次扣0.1分;

2.各区县(市)辖区内分局平台内举报件未按期受理或按期办结,每件扣0.1分;

3.被市长热线办、区(县)长热线办驳回,或被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回访并要求重新办理的,或因没及时交办引起大规模群访事件的,每件扣0.1分;

4.承办单位退回或反馈不属于本单位办理的举报件,经核实确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争议举报件,每件扣0.1分;

5.上级领导的交办件、批示件未反馈办理情况,或办理不到位、逾期未反馈越级上访被书面督办的;经媒体、市长热线办等现场督办,仍未落实的;虚假回复,经查实处理结果与实际办理情况不一致的;对群众求助需要快速处理的即办事项,没有立即办理,经核实未落实到位的每件扣0.1分;

6.各区县(市)辖区内分局举报件办理不规范且被生态环境部督办,每件扣0.2分,被省生态环境厅督办,每件扣0.1分;

7.各承办单位在信访件办理中,因失密、泄密导致来电群众遭到打击报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经查属实的,每件扣0.1分。

以上7项累计扣完2分为止。

12月31日

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周报、月报及督办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

34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1

1.重点排污单位联网率、传输有效率低于100%的,每减少1%扣0.01分,扣完0.2分为止;

12月31日

污染源自动监控台账及核查核实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监测科技科)

2.督办信息办理情况72小时内没有办结的,每条扣0.01分,每延后24小时加扣0.01分,扣完0.3分为止;办结信息不实,或后续处理措施与办结信息不一致的,每条扣0.02分,扣完0.2分为止;

3.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日均值经核实为真实超标,但没有进行立案查处的,每次扣0.02分,扣完0.3分为止。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

35

环境应急管理

1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出现信息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情况的,每次扣0.1分;组织开展一次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前报送演练方案,应急演练后报送照片资料,未开展的扣0.1分;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因组织不力、处置不当,导致事件升级或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每次扣0.2分;由于自身原因,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扣1分。

12月31日

应急管理台账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支队)

36

核与辐射管理

1

确保放射性源使用和放射性物品运输活动不发生安全事件或事故,否则扣1分。

12月31日

台账及核查核实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核与辐射科)

加分及扣分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加分,累计不超过5分(同一事件不重复加分):

1.区县(市)辖区空气质量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空气质量指数AQI和水环境质量指数CWQI改善全市第一以及因环境质量改善受到国家、省激励措施奖励的,每项加1分;(同一单位空气质量同时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和AQI指数改善第一的,只加一次分)。

2.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经验或成效受到国家部委和省委、省政府表彰的(需要党中央、国务院及各部委、省委省政府正式表彰文件),每项加2分。

3.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经验或成效在国家级或省级(省委办、省政府办及以上)经验交流类刊物上推介的,每项加1分(同一事项涉及多个区县的,均予以加分,被多部门推介的,不重复加分)。

4.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经验或成效被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各单位学习或要求推介的,每项加1分(涉及1、2、3项的,不重复加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扣分(同一事件不重复扣分):

1.被国家区域限批或因突出问题整改不力被专项督察的,每次扣3分;被国家约谈的,每次扣1分,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每次扣2分;被国家典型案例曝光的,一个问题扣1分;被国家挂牌督办的,一个问题扣0.5分,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一个问题扣1分;被国家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5分;被国家主流媒体(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台)曝光,经查实存在严重问题的,每次扣0.5分;

2.被省级区域限批或因突出问题整改不力被专项督察的,每次扣1.5分;被省级约谈的,每次扣0.5分,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每次扣1分;被省级典型案例曝光的,一个问题扣0.5分;被省级挂牌督办,一个问题扣0.25分,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一个问题扣0.5分;被省级通报批评的每次扣0.25分;被省级主流媒体(湖南日报、红网、湖南电视台)曝光,经查实存在严重问题的,每次扣0.25分。

三、以上加分、扣分事项皆以本年度所发生事实为准。

备注:1.以上考核指标中,在“计分方法”未明确小项工作分值的,均为累计扣完为止。

2.以上考核指标中完成时限为年中某个时间段的部分指标,任务超期完成的,考核减半扣分。

3.若被考核单位无相关考核工作指标的,该项考核得分取其他单位的平均分。


附件2

益阳市2020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季度考核评分细则[区县(市)]

序号

工作目标/重点任务

分值

计 分  方  法

进度节点

考核依据

审核单位

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15分)

1

PM2.5平均浓度

5

1.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不扣分;

2.PM2.5月平均浓度同比上升3%及以下的扣2分;同比上升6%及以下的扣3分;同比上升9%及以下的扣4分;同比上升9%以上的扣5分。

(说明:本项指标季度考核得分为该季度三个月的平均分)

考核季度末

监测数据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

2

大气综合指数

5

1.综合指数同比上升3%及以下的扣2分;同比上升6%及以下的扣3分;同比上升9%及以下的扣4分;同比上升9%以上的扣5分;

2.环境空气质量未达到国家二级标准的区县(市)中综合指数改善幅度三区(资阳区、赫山区、益阳高新区)排名倒数第一的扣1分,沅江市、南县、桃江县、安化县四个县市排名倒数第一的扣1分。

(说明:本项指标季度考核得分为该季度三个月的平均分)

考核季度末

监测数据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

3

优良天数比例

5

优良天数比例同比减少1%及以下的扣2分;同比减少2%及以下的扣4分;同比减少2%以上的,扣5分。

(说明:本项指标季度考核得分为该季度三个月的平均分)

考核季度末

监测数据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科)

二、水污染防治工作(15分)

4

辖区“水十条”考核断面水质

4

1.辖区“水十条”考核断面水质均达到或优于Ⅲ类,每少1个断面,扣4分;

2.辖区“水十条”考核断面水质均达到或优于国家考核要求,每少1个断面,扣0.5分(其中,水质类别比2019年提升的扣0.25分)。

(说明:洞庭湖湖体除总磷外,其他指标达到或优于Ⅲ类;大通湖断面水质达到IV类;本项指标季度考核得分为该季度三个月的平均分。)

考核季度末

监测数据

市生态环境局(水科)

5

辖区省控考核断面水质

5

1.辖区省控考核断面水质△CWQI≥0或出现劣V类断面的,扣5分;

2.辖区省控考核断面优良率不低于2019年,优良率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2分;

3.除“水十条”考核断面外,辖区其他省控考核断面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每少1个断面,扣1分;

4.辖区省控考核断面水质类别低于2019年的,每个扣0.5分。

(说明:1、2、4项包括“水十条”考核断面;本项指标季度考核得分为该季度三个月的平均分。)

考核季度末

监测数据

市生态环境局(水科)

6

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

2

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每超标1个,扣2分。

(说明:南县振兴水厂、大通湖区中心城区水厂饮用水水源应确保出厂水水质达标;本项指标季度考核得分为该季度三个月的平均分。)

考核季度末

监测数据

市生态环境局(水科)

7

水污染防治年度重点工作

4

1.农村千人以上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未达到序时进度的,每个扣0.2分;

2.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未按要求完成规范化建设和问题排查整治的,每个扣0.5分;“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问题排查整治未达到序时进度的,每个扣0.2分;

3.辖区省级及以上工业聚集区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每超标1个扣0.2分;排查交办问题未整改到位的,每个扣0.5分;

4.未按要求完成交办的其他重点工作任务的,每发现1起扣0.2分。

(说明:以上4项内容累计扣分不超过4分;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已扣分的,不重复扣分。)

考核季度末

工作台账、监测数据及现场抽查

市生态环境局(水科)

三、土壤污染防治工作(8分)

8

重金属监测

断面整改情况

3

以2019年的监测数据为考核基准:

不达标断面数较上年每增加一个断面,扣1分;对于有评价标准的重金属因子,年均值超标且监测值上升幅度为10%及以上,或新增因子超标准0.5倍以上的断面,每个扣0.5分;对于参照标准评价的重金属因子,年均值超参照标准且监测值上升幅度为20%及以上,或新增因子超参照标准1倍及以上的断面,每个扣0.5分。

考核季度末

监测数据

市生态环境局(固废科)

9

资江锑污染防治

2

未按实施方案序时进度完成相关整治工作任务的,每项任务扣1分。

考核季度末

各区县自评报告、相关佐证资料、监测断面水质监测报告。

市生态环境局(固废科)

10

危险废物规范化考核工作

1

未按序时进度完成相关工作的,每项工作扣0.5分。

考核季度末

相关资料台账及现场核查

市生态环境局(固废科)

11

农村人居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和石煤矿山的整治管理工作

2

1.第一季度考核辖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规划编制工作,完成计2分,未完成扣2分;

2.第二季度考核5家石煤矿山整治工作推进情况,完成整治任务计2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3.第三季度考核石煤矿山综合管理工作,加强石煤矿山综合管理,巩固整治成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的计2分,已整治矿山出现污水处置不达标等情况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考核季度末

相关资料台账及现场核查

市生态环境局(土科)

四、环保督查问题整改工作(20分)

12

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

15

2017年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2018年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及洞庭湖专项督察反馈问题、省级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反馈问题、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披露问题、全国人大执法检查指出问题等督察检查整改任务(其中需持续推进整改的问题需完成年度整改任务),一项任务超期未完成的,扣2分;年度内超出原定整改时限完成的扣1分,扣完为止。同一问题涉及多个方面的不重复扣分。

反馈问题要求完成时间

相关资料台账及现场督察检查

市生态环境局(督查科)

13

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督察

5

1.积极配合省、市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督察工作,计2分,未按规定和要求配合工作的每次扣0.5分,未按时提供和报送相关资料的每次扣0.5分;

2.按时间节点和要求完成省生态环境保护日常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工作,计3分,有一项未完成扣0.5分,扣完为止。(涉及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任务的不重复扣分)

反馈问题要求完成时间

日常督察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督查科)

五、2020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和“2020年夏季攻势”工作(20分)

14

具体根据夏季攻势任务清单制定考核指标

20

1.任务完成情况,计10分,未完成任务1个,扣1分,扣完为止,任务超期完成的,减半扣分;

2.市生环委办、市整改办组织的现场核查核实情况,计5分,由市生环委办审核,发现1个问题扣1分,扣完为止;

3.现场核查核实发现的问题同时被生态环境部或省生态环境厅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典型案例曝光、约谈等情况的,发现一起扣5分,否则不扣分。

“夏季攻势”相关时间节点

任务完成情况通报,现场核查核实情况

各牵头单位及市生环委办

六、其他工作(22分)

15

压实攻坚责任

6

根据时间节点要求,制定出台工作落实方案,细化分解攻坚任务,明确时间节点、主体责任单位和牵头督导单位。未制定方案的扣3分,制定方案但未按方案开展督查督导扣2分,考核台帐不完善扣1分。

根据时间节点要求

相关文件和会议记录

市生环委办

16

强化日常工作

10

按要求明确联络员的计2分,未明确的扣1分;按时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资料的计8分,每迟报、漏报、误报一次,扣1分,扣完为止。

考核季度末

日常工作情况

市生环委办

17

加强宣传引导

6

定期推送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关宣传报道,每季度在省级以上主要媒体(省政府网站、湖南日报、湖南卫视、湖南经视、湖南红网、省厅网站)刊发2条(篇)以上,在市级以上主要媒体(益阳电视台、益阳日报、益阳晚报、环保益阳、市局政务网等)刊发10条(篇)以上,每少一条扣1分,扣完为止。

考核季度末

上稿情况及佐证资料

市生态环境局(法宣科)

备注:1.以上考核指标中,在“计分方法”未明确小项工作分值的,均为累计扣完为止。

2.以上考核指标中完成时限为年中某个时间段的部分指标,任务超期完成的,考核减半扣分。

3.若被考核单位无相关考核工作指标的,该项考核取其余单位平均值计算。


附件3

益阳市2020年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考核评分细则(市直单位)

说明:根据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分工,对16个市直单位进行考核。第一类(9个单位):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农村局;第二类(7个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

一、工作开展情况(20分)

计  分  方  法

1.专题研究部署分管领域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不少于2次,每少一次扣1分,累计不超过2分。

2.建立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项目底数、进展情况等台账并实施动态管理,没有建立工作台账的扣3分,台账没有及时进行更新的每次扣1分,累计不超过3分。

3.对分管领域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开展调查和研究部署,没有建立调查机制的扣2分,缺调查、研究记录和相关资料的,一项扣1分,累计不超过3分。

4.对分管领域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进行检查督办并建立检查台账,没有进行检查督办的扣3分,没有台账的扣1分,累计不超过3分。

5.积极参加市生环委、市生环委办、市督察办、市整改办组织的会议、督察、检查活动,没有按要求派员参加的每次扣1分,累计不超过2分。

6.根据任务目标和责任分工,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工作计划、方案,或将相关内容纳入本部门年度工作计划、方案重要内容,没有制定或纳入的扣2分。

7.明确专人分管和专干对接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如有变动应主动向市生环委办报告,未报告的扣1分;按要求向市生环委办提供工作相关材料、污染防治攻坚战年度自评报告及佐证材料,未按要求或未及时上报的一次扣1分,未上报的一次扣2分,累计不超过5分。

二、责任落实情况(20分)

计  分  方  法

1.按任务分工,督导各地完成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警示片、全国人大执法检查等交办问题年度整改任务,因督导不到位,导致相关任务未完成的,1个问题扣2分,累计不超过10分。

2.因工作不力,分管领域带有普遍性、系统性的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每次扣2分;曝光问题整改落实不到位的,每次扣2分,累计不超过4分。

3.牵头领域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被上级通报批评、下发通报督导或立案查处的,每次扣2分,造成省对市污染防治攻坚战扣分的扣分翻倍;牵头工作进展滞后,被市生环委办发文督导后或被市生环委领导督促后仍未按要求完成的,每次扣1分,累计不超过6分。

4.同一事件不重复扣分,从重扣分。

三、任务完成情况(共计50分)

序号

单位

计  分  方  法

1

市工信局

1.牵头完成“散乱污”企业摸底排查,明确“散乱污”企业清单,并督促各区县(市)开展分类整治,计15分。未完成清单制定扣6分;按职责划分因督导不到位,年底前有1至2个区县(市)未按要求完成分类整治的,扣2分;3-4个区县(市)未按要求完成分类整治的,扣5分;5个及以上区县(市)未按要求完成分类整治的,扣9分。

2.完成水泥行业错峰生产方案制定工作,计10分,未制定不得分。

3.严格落实水泥行业错峰生产计划,计15分。因督导不到位,每发现一家企业未按要求落实水泥行业错峰生产计划扣1分。

4.有序推进沿江化工企业搬迁改造,计10分。因督导不到位,每发现一起未落实情况扣1分。

2

市公安局

1.组织、督导全市公安机关开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包括污染环境、非法捕捞、非法采矿采砂、非法占用农用地、野生动物保护等)专项整治工作,计15分。因督导不到位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

2.督导全市公安机关加强两法衔接工作,计5分。因督导不到位,导致衔接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每发现1起扣1分。

3.组织全市各区县(市)完成淘汰老旧柴油货车19台,计9分。因督导不到位,导致相关任务未完成的,每少完成1台,扣0.5分。

4.推进经维修后检测仍不合格柴油货车淘汰工作,计8分。因督导不到位,导致淘汰任务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在省级及以上督查、检查中,每发现1辆应淘汰但未淘汰的柴油货车,扣0.5分。


序号

单位

计  分  方  法

2

市公安局

5.督导全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体内容包括指导、督促扩大重型柴油车辆限行区域;指导督促各地交警部门加强限行区域管控和对闯禁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查;指导督促全市各区县(市)开展烟花爆竹禁放工作),计9分。因督导不到位,在省级及以上督查、检查中发现1-2个区县(市)存在问题的,扣2分;发现3-4个区县(市)存在问题的,扣5分;发现5个及以上区县(市)存在问题,扣9分。

6.督导全市各区县(市)开展废弃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工作,计4分。因督导不到位,发生重特大案、事件的,每发生1起扣1分。

3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1.配合编制并实施长江经济带涉及我市的国土空间规划,计12分,未完成不得分。

2.开展长江经济带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6月30日前,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全面完成全市22个石煤矿生态环境整治任务(已完成17个,5个未完成)并通过验收和销号,计12分。因督导不到位,每发现1起未落实情况扣1分,扣完为止。

3.配合开展土壤污染监管,对违法用地、违法采矿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和督促整改,计12分。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每发现1起扣1分。

4.负责地质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恢复治理,计14分。因督导不到位,导致相关任务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4

市生态环境局

1.推动完成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夏季攻势”中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等重点项目,计6分。因督导不到位,每项任务1-2个区县(市)未完成任务的,分别扣0.4分;3-4个区县(市)未完成任务的,分别扣1分;5个及以上区县(市)未完成任务的,分别扣2分。

2.推动完成重点区域源解析、大气监测能力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更新、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城市非道路移动机械高排放控制区划定、区县(市)所在城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和调整、温室气体清单编制、企业碳排放报告、核查和复查等基础性工作,计9分。因督导不到位,每项任务1-2个区县(市)未完成任务的,分别扣0.2分;3-4个区县(市)未完成任务的,分别扣0.5分;5个及以上区县(市)未完成任务的,分别扣1分。

3.全面完成饮用水水源相关工作,计8分。其中,全面完成79个“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任务,计4分;全面完成乡镇级及以下水源基础信息调查,计2分,因督导不到位,导致相关任务未完成的,每项任务按比例扣分;完成全市158个千人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任务,计2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4.深入推进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计3分。因督导不到位,导致任务未完成的,每项扣0.3分。

4

市生态环境局

5.按期完成重点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任务,计3分。因督导不到位,导致相关任务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6.完成2020年度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启动2021年度及“十四五”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库建设,计2分,未按期完成任务不得分;推动完成2019年及以前安排资金的土壤污染防治项目,计2分,因督导不到位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计分;组织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项目、已完工土壤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估和区县(市)土壤污染防治的成效评估工作,计2分,未开展不得分。

7.按照省厅统一部署,开展排污口排查整治,全面查清各类排污口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实施分类管理,落实整治措施,计4分。因督导不到位,相关任务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8.督导完成全市17家尾矿库治理任务,按照“一库一策”督促区县(市)开展污染治理工作,计3分。因督导不到位,导致相关任务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9.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工作,按照国家有关部署和要求履行组织、协调、督导、帮扶职责,计4分。其中:制定市级工作方案,建立市级工作机制,推动全市相关工作,计2分;组织开展遥感监测和问题排查、建立和完善问题台账,计1分;督导重点问题整治及销号,计1分,未开展相关工作不得分。

10.督导完成全市100个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计4分。因督导不到位,每少完成1个扣0.1分。

5

市住建局

1.按要求督导各区县(市)完成《湖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中老旧非道路工程机械淘汰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监管等工作,制定年度督查抽查方案并按要求开展监督抽查,计8分。未制定年度督查抽查方案的扣2分,未按方案要求开展监督抽查的扣4分;因督导不到位,在省级及以上督查、检查中发现1-2个区县(市)抽查符合率低于60%的,扣0.5分;发现3-4个区县(市)抽查符合率低于60%的,扣1分;发现5个及以上区县(市)抽查符合率低于60%的,扣2分。

2.督导各区县(市)开展建筑施工工地扬尘防治,严格落实“六个100%”,制定年度督查抽查方案并按要求开展监督抽查,计10分。未制定年度督查抽查方案的扣2分,未按方案要求开展监督抽查的扣4分;因督导不到位,在省级及以上督查、检查中发现1-2个区县(市)抽查符合率低于60%的,扣1分;发现3-4个区县(市)抽查符合率低于60%的,扣2分;发现5个及以上区县(市)抽查符合率低于60%的,扣4分。

3.中心城区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和85%,中心城区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计10分。因督导不到位,每有1个县城污水处理率未达85%扣0.5分,累计不超过4分;中心城区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未达90%,扣3分;中心城区污水处理率未达95%,扣3分。

5

市住建局

4.督导全市所有乡镇实现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计10分。未制订督导方案开展市级督导的,每少1个区县(市)扣1分,累计不超过5分;因督导不到位导致任务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累计不超过5分。

5.完成白马山渠整治任务计3分,未完成扣3分;中心城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90%以上,计4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6.督导各区县(市)基本完成较大规模的农村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计5分。未制订督导方案开展市级督导的,每少1个区县(市)扣0.5分,累计不超过3分;因督导不到位导致任务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累计不超过2分。

6

市交通运输局

1.牵头组织各区县(市)全面建立实施I/M制度,完成M站建设,计10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2.督促指导各区县(市)按要求完成《湖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中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维修单位监管、提升铁(水)路货运量等相关工作,计10分。因督导不到位,在省级及以上督查、检查中发现1-2个区县(市)存在问题的,扣2分;发现3-4个区县(市)存在问题的,扣4分;发现5个及以上区县(市)存在问题,扣10分。

3.推进船舶污染防治设备改造,依法淘汰老旧运输船舶;严禁新建不达标船舶进入运输市场,规范船舶拆船行为;禁止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要求的内河运输船舶以及单壳化学品船、600 吨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资江及洞庭湖水域航行,停止此类船舶的检验和营运手续,计10分。因督导不到位,导致任务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4.牵头完成辖区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方案建设内容,计10分。因督导不到位,导致任务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5.深入推进非法码头渡口整治,年底前,全面完成洞庭湖、资江干流非法码头清理取缔,计10分。因督导不到位,每发现1起未落实情况,扣 1分。

7

市城管局

1.强化扬尘污染治理管控,计20分。指导、督促三区(资阳区、赫山区和益阳高新区)扩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和洒水范围,城市建成区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计6分,每少1%扣0.5分;城市出入口及城市周边干线公路路段(益桃路高新段、益沅路资阳段、银城大道)、城区主次干道基本实现机械化清扫全覆盖,未达到扣4分;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渣土运输车实行全密闭,发现1起扣0.5分,累计扣分不超过10分。

2.推进餐饮油烟综合整治,计8分。其中,2020年底前完成中心城区主次干道规模以上(大灶头数≥8)餐饮企业油烟在线监控设施安装,计7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指导、督促三区(资阳区、赫山区和益阳高新区)开展餐饮油烟综合整治,计1分,因督导不到位,导致相关任务未完成的,有一个区未完成扣0.3分。

7

市城管局

3.严禁垃圾露天焚烧,计10分。实现对中心城区主次干道垃圾禁烧全方位、全覆盖、无死角监管,做到人员、责任、措施到位。未制定工作方案扣4分,发现一起露天焚烧事件未处置扣0.5分/次,累计扣分不超过5分;指导、督促三区(资阳区、赫山区和益阳高新区)开展城区垃圾禁烧工作,计1分,因督导不到位,在督查中发现有垃圾焚烧现象的,每起扣0.2分。

4.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计12分。起草并推动市政府出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具体实施方案,计2分,未出台方案的不得分;建立相应工作协调机制,计1分,未建立的不得分;牵头督促有关单位履职,使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100%的,计3分,未达到100%的,按覆盖比例计分;督促三区(资阳区、赫山区和益阳高新区)做到至少有一个社区建成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计3分,否则不得分;已建成或已开工建设餐厨垃圾处理设施的,计3分,否则不得分。

8

市水利局

1.推动落实《湖南省主要河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方案》,建立相关机制,加强枯水期生态基流保障调度,推动维持河湖基本生态水量需求,计8分,未开展相关工作不得分。

2.以洞庭湖涉及我市辖区的沟渠塘坝等为重点,加快推进清淤疏浚,建立长效运行和管护体制机制,构建健康水循环体系,提升水体自净能力。加强底泥疏浚、运输、处置全过程管理,防止底泥“二次污染”,计8分。因督导不到位,每发现1起未落实情况,扣 1分。

3.督促相关区县(市)严格落实禁采区、可采区、保留区和禁采期管理措施,组织跨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和执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采砂行为,计8分,未开展不得分。

4.建立健全完善河湖档案,推动一河一策、一湖一策实施。落实省第6号总河长令,推进大通湖流域综合治理。加强河湖巡查,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巩固河湖“清四乱”成效,推动清理整治重点向中小河流、农村河湖延伸。持续推进样板河(湖)打造,开展示范河湖建设,计10分。因督导不到位,每发现1起未落实情况,扣 1分。

5.严格控制小水电开发,依法退出涉及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或缓冲区,以及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年底前,基本完成小水电清理整顿工作,计8分。因督导不到位,每发现1起未落实情况,扣 1分。

6.严格岸线保护修复,组织开展岸线保护和利用专项检查行动,计8分,未组织开展不得分。

9

市农业农村局

1.制定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方案,确保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用促禁,计10分。未制定工作方案扣3分;因督导不到位,较年度目标任务每少完成1个百分点扣0.2分;

2.指导、督促逐步实施《湖南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中淘汰老旧农业机械任务,计3分。因督导不到位,导致相关任务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9

市农业农村局

3.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总任务达到4.48万亩,计8分。因督导不到位,每少完成1%扣0.5分。

4.积极引导渔民退捕转产,实施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捕。年底前,重点水域实现常年禁捕;严防重点湖库非法围网养殖反弹,计3分,因督导不到位,每发现1起落实不到位情况扣0.5分。

5.严格禁养区管理,发现违规畜禽养殖行为及时移交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处理。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根据污染治理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年底前,配套设施比例达到95%以上,计5分,每少完成1%扣0.5分。

6.升级改造洞庭湖涉及我市辖区的精养池塘,转变渔业养殖模式,为实现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创造条件,确保洞庭湖区水环境安全和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完成省定任务计3分,因督导不到位,导致任务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7.控制农业面源污染,计10分。其中,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稳定在90%以上,计5分,每低1个百分点,扣1分。全市化肥、农药使用量分别比2015年减少6%、10%以上,计5分,减少幅度分别在5%-6%、8%-10%范围内的,分别扣0.5分;减少幅度分别在4%-5%、6%-8%范围内的,分别扣1分;减少幅度分别在3%-4%、4%-6%范围内的,分别扣1.5分;减少幅度分别在3%、4%以下的,分别扣2.5分。

8.按职责要求,督导全市农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地的问题排查、整改工作,计8分。其中,督导开展问题排查、建立和完善问题台账,计4分,未按要求开展相关工作的按自然保护地所在区县(市)的数量比例扣分;督导国家下发问题台账中重点问题整治及销号,计4分,因督导不到位导致问题未完成整改任务的按问题数量比例扣分。

10

市发改委

1.全市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16%以上,提升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占比,计9分,每少完成1项扣3分。

2.区县(市)城镇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计8分,因督导不到位,每发现1起未落实情况扣1分。

3.全面完成《洞庭湖生态环境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涉及我市的工作任务,计16分,因督导不到位导致任务未完成的,每项扣2分。

4.资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不准新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依法淘汰取缔违法违规工业园区,计8分,因督导不到位,每发现1起未落实情况扣1分。

5.按职责分工,配合市工信局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严把政策及审批关,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不予核准和备案,计9分。按职责划分因督导不到位,在省级及以上督查、检查中发现1-2个区县(市)存在问题的,扣2分;发现3-4个区县(市)存在问题的,扣5分;发现5个及以上区县(市)存在问题,扣9分。

11

市商务局

1.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9〕5号)明确的责任分工,开展黑加油站点专项整治行动,制定相关方案并落实,计12分。没有组织开展的,扣4分;因督导不到位,在省级及以上督查、检查中发现1-2个区县(市)存在问题的,扣2分;发现3-4个区县(市)存在问题的,扣4分;发现5个及以上区县(市)存在问题,扣8分。

2.年底前,完成全市城市建成区内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储油库及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安装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计14分,因督导不到位,导致任务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3.基本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的双层罐更新或完成防渗池设置,计12分,因督导不到位,导致任务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4.在招商引资中严格执行环境准入制度,推进流通领域各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计12分,因督导不到位,每发现1起未落实情况,扣1分。

12

市卫健委

1.督导医疗卫生机构规范收集贮存、及时转运医疗废物,加强医疗废水监管,严格规范处置医疗废水,落实医疗废水应急处理要求,计20分。因督导不到位,每发现1起医疗卫生机构未落实情况,扣 1分。

2.将医疗卫生机构规范收集、运送、贮存和转交医疗废物纳入年度全市业务培训,计10分,没有开展培训不得分。

3.加强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对自来水出厂水及管网末梢水水质进行卫生监督监测,计10分,每发现1起因督导不到位未落实情况扣0.5分。

4.指导监督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应用辐射设施设备管理,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包括辐射事故)应急工作,计10分,因督导不到位,每发现1起未落实情况,扣0.5分。

13

市应急管理局

1.按要求推进尾矿库环境安全整治相关工作,计25分。未履行环境安全整治相关职责且未完成环境安全整治相关任务的,每发现1座尾矿库未完成扣2分。

2.防范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并协助调查处理,计25分,每发现1起未积极参与协调调查处理的扣3分。

14

市林业局

1.以洞庭湖区为重点,加快恢复湿地生态系统,年底前完成省定湿地修复任务,计20分,因督导不到位,导致相关任务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2.全面完成南洞庭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欧美黑杨退出任务,计15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3.按职责要求,督导全市林业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地问题排查、整改工作,完成整改任务并建立台账档案资料计15分,未完成按比例扣分。

15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对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企业,接到有关部门吊销环境行政许可的决定后,依法办理变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计6分,因督导不到位,导致未按要求落实的,每发现1起扣0.5 分。

2.畅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息归集公示渠道,便于环境监管部门及时将企业涉及环境监管的信息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依法向社会公示,计6分,未按要求落实的,每发现1起扣0.5分。

3.组织对车检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计6分,未开展相关工作不得分。

4.配合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对机动车尾气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计6分,因督导不到位,未按要求落实的,每发现1起扣2分。

5.负责对环境监测强检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和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计6分,因督导不到位,未按要求检定和监督的,每发现1起扣1分。

6.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完成任务计8分,因督导不到位,导致相关任务未完成的,按比例扣分。

7.组织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假劣车用尿素违法行为,确保油品质量和车用尿素质量合格率达到95%以上,计6分,因督导不到位,在省级及以上督查、检查中发现1-2个区县(市)存在问题的,扣1分;发现3-4个区县(市)存在问题的,扣3分;发现5个及以上区县(市)存在问题,扣6分;配合商务等部门开展黑加油站点专项整治,制定相关行动方案,计6分,未制定方案扣3分;未配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扣3分。

16

市气象局

1.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做好日常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计10分。实现气象监测数据和预报产品的共享,每日与生态环境部门进行联合会商,并共同完成市级未来7天空气质量预报制作和发布,每少一次扣1分。

2.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做好特护期大气预警预报,计10分。根据特护期部门联动机制,做好特护期预报加密会商、预报及信息发布,加强大气重污染期联合会商,参与重污染专报编制并发布,每少一次扣2分。

3.加强环境气象综合分析,编写全年环境-气象年报,计10分,未编写扣10分。

4.与市生态环境局共同加快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共同建设及维护环境气象数据专线,计10分。48小时内及时响应专线网络故障,未及时响应的,每次扣2分。

5.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共同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计10分,未落实扣10分。

四、工作创新推广(10分)

1.分管领域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政策制定、机制完善、工作方法等方面有创新,形成了政策和制度并正式印发,且执行效果明显的,每项计1分,累计不超过2分。

2.分管领域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模式、经验被国家部委推广或发文表彰的每项计2分、被省推广或发文表彰的计1分,累计不超过3分。

3.争取国家或省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资金项目支持力度大的,或者本年度生态环境保护资金较上年度增幅明显的,每项计1分,累计不超过2分。

4.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受到市委市政府发文表彰的或被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予以肯定并指示推广学习的计1分,累计不超过3分。

5.以上项目,同一事件不重复计分,同时被国家、省或市推广的,取高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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