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 赫山公安依法查处一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 以刚性执法守护蓝天与公共安全
发布时间:2026-03-04 09:51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为深入推进蓝天保卫战,严格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要求,切实维护生态环境与公共安全,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快速查处一起在禁放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违规燃放行为,形成有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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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26年2月25日10时许,赫山区兰溪镇某米业有限公司复工复产时,在禁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据了解,该公司为追求开业氛围,花费11900元采购彩烟墙50件、1088红炮37件,在公司门口违规摆放并燃放,期间不听从派出所民警及现场巡查人员劝阻,燃放彩烟幕墙约20秒、烟花鞭炮约2分钟,违反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相关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二、查处情况

2026年2月28日,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民警依法将赵某某、汤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两人对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人赵某某、汤某某分别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案件警示

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是守护空气质量、防范安全事故、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任何单位、个人均须严格遵守禁燃禁放规定,不得以开业、节庆等理由在禁放区域、禁放时段违规燃放。公安机关将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对违规燃放行为依法从严处罚,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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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2.第四十二条 (第二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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