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7-27 11:44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25日


  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1.5预案体系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2.2职责

  3.日常监测与预警

  3.1日常监测

  3.2预警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

  4.2响应措施

  4.3应急监测

  4.4信息发布与报送

  4.5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4.6应急终止

  5.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6.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6.3通信与信息保障

  6.4医疗与卫生保障

  6.5物资保障

  6.6财力保障

  6.7其他保障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7.2应急能力评估

  7.3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8.3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提高我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湘政办发〔2013〕7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6号)、《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湘环发〔2013〕20号)、《益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益政发〔2014〕10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益阳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污染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适用本预案;其它区县(市)参照本预案执行。

  1.4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始终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发生。

  (二)统一领导,强化管理。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的应急管理体系,实现多部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三)科学预警,迅速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响应体系,做好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对重污染天气科学预警并及时有效响应。

  (四)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明确职责分工,综合采用法律和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及时公开重污染天气预警、应对信息,提高公众自我防护及参与意识,提高社会参与程度。

  1.5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益阳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统筹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其下级预案包括市直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区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重大活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益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益阳市重污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联系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市应急办主任任副指挥长。

  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下设技术支撑组、督导调查组、应急保障组。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市环保局、市教育局、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市公路局、市政府新闻办、市气象局、市应急办、市政府督查室和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组成,成员单位可根据处置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2.2职责

  2.2.1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建立和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与应急响应机制、部门协作联动机制;在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根据污染程度,决定预警等级并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措施;统一监督管理预警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等事项,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等保障措施;负责指挥、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指导各区县(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配合做好舆情处置,负责与省及周边有关市的联络。

  2.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接收和处理重污染天气事件信息,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研判、会商,提出预警和响应等级的建议;及时向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并按规定向上级相关部门汇报;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负责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做好相关宣传教育、培训和演习工作。

  (1)技术支撑组

  专家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成立专家组,主要负责参与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专家会商,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科技指导。

  监测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市环保局、市气象局成立监测组,主要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工作方案,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向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预测、预报数据信息,为预警、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预警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预警组,主要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工作方案,根据统一调度实施预警,跟踪分析预警反馈信息。

  (2)督导调查组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督导调查组,主要负责对各相关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开展重污染天气原因调查、应急效果评估及损害调查评估等工作。

  (3)应急保障组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成员单位成立应急保障组,主要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应对所需的人力资源、资金、物资装备以及制度等应对保障工作。

  2.2.3成员单位职责

  (1)市环保局。制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大气污染源监控管理,城市规划区空气质量动态监测、数据收集与分析,空气质量信息实时发布和市民注意事项;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会同市经信委提出城市规划区限产、停产减排企业建议名单,监督工业企业落实限产、停产和提高处理效率等减排措施;指导和督促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对城市规划区内焚烧垃圾、橡胶、塑料等物质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恶臭气体的行为进行查处。

  (2)市教育局。制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根据相应预警级别负责组织、指导和督促城市规划区的学校、幼儿园及教育培训机构的应急工作。

  (3)市经信委。制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监督重点耗能工业企业实施节能措施;配合市环保局落实对重点工业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提高处理效率等减排措施。

  (4)市公安局。制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交通管理和执法,车辆限行执法,督促落实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措施,查处涉及空气污染造谣等违法行为。

  (5)市财政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所需的工作经费,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6)市住建局。制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混凝土搅拌站的监督管理及道路洒水降尘工作,并按照预警分级发布停工指令。

  (7)市交通运输局。制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监督和落实公共交通应急保障工作;督促和指导高速公路、国省道以及县道等施工工地扬尘防控措施的落实;监督和落实港口、码头物料堆场扬尘污染防控措施;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8)市农业局。制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督促各地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

  (9)市商务局。制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对成品油库及加油站的监督管理。

  (10)市卫生局。制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协调各地加强门诊、医疗保障、心理救援、预防指导和健康宣传教育等工作。

  (11)市公路局。制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干线公路(国、省道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

  (12)市政府新闻办。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宣传报道和网络舆情引导工作,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会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13)市气象局。制订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气象保障,提供风向、风速、温度、气压、湿度、雨量等气象资料监测、数据分析和气象预报,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红色预警情况下的人工降雨组织与实施。

  (14)市应急办。负责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协调工作;指导各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

  (15)市政府督查室。制定督查方案,组织对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6)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成立区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制订本地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市应急指挥部要求,落实本辖区应急措施,加大防控力度,努力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

  3.日常监测与预警

  3.1日常监测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日常监测工作,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信息;组织开展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和环保部《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综合考虑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预警划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Ⅰ级为最高级别),预警颜色分别蓝色、黄色、橙色、红色。

  Ⅳ级预警(蓝色):经预测,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将发生连续72小时200<AQI≤300,或AQI>300但未达Ⅲ级预警条件时。

  Ⅲ级预警(黄色):经预测,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将发生连续72小时300<AQI≤400,或AQI>400但未达Ⅱ级预警条件时。

  Ⅱ级预警(橙色):经预测,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将发生连续72小时400<AQI≤500,或AQI>500但未达Ⅰ级预警条件时。

  Ⅰ级预警(红色):经预测,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将发生24小时以上AQI>500。

  以上AQI值均指益阳市大气环境监测应急网络各点位的平均值。

  3.2.2预警发布

  (1)监测组和预警组运用环境监测和气象观测资料及时分析预测未来72小时空气质量,确认预警意见后,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提出预警意见。预警意见包括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建议预警等级、首要污染物浓度范围、AQI范围值等。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和专家组对预警信息进行研判,确定预警等级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指挥长。

  (3)Ⅳ级预警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将预警等级向社会发布;Ⅲ级及以上预警时,市应急指挥部将预警等级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将预警等级向社会统一发布。市应急指挥部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启动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3.2.3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1)市环保局、市气象局负责连续监测和跟踪预测,当预测预警区域未来24小时环境空气质量不满足预警条件时,提出调整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或预警解除意见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和专家组对预警信息进行研判,确认调整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或预警解除信息,并向市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指挥长报告。

  (3)Ⅳ级预警时,由市应急指挥部调整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向社会发布;Ⅲ级及以上预警时,市应急指挥部将调整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向公众发布调整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或预警解除信息,市应急指挥部及时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和响应分级

  根据预警级别,采取分级响应:

  发布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响应措施

  4.2.1蓝色预警响应措施

  4.2.1.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留在室内。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4.2.1.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减少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4.2.2黄色预警响应措施

  4.2.2.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应留在室内。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等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人员应开展防护。

  4.2.2.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4.2.2.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加大工业企业、施工场地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强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污染物减排落实。

  排污单位通过减少生产负荷、提高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效率、阶段性停产等方式控制污染。

  (2)扬尘管控措施

  停止建筑拆除工程,减少土方开挖规模。

  严格控制散装物料、渣土、沙石等物料运输作业。

  对各类物料堆场进行覆盖或不间断喷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

  在现有基础上增加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适时延长作业时间和扩大范围。

  (3)机动车减排措施

  减少公务用车出行,倡导机关工作人员带头、社会参与,减少车辆出行。

  (4)其他措施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焚烧秸秆和杂物。

  4.2.3橙色预警响应措施

  4.2.3.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如确需户外作业应采取防护措施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

  4.2.3.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4.2.3.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加大工业企业、施工场地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污染防治措施高效运转,确保污染物减排落实。

  对工业大气污染重点企业实施限产或阶段性停产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排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重点企业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

  (2)扬尘管控措施

  停止建筑拆除工程,停止土方开挖作业。

  禁止散装物料、渣土、沙石等物料运输作业(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停止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作业,对各类物料堆场进行覆盖或不间断喷淋。

  现有基础上增加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适时延长作业时间和范围。

  (3)机动车减排措施

  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减少公务用车出行。

  倡导社会参与减少私车出行。

  (4)其他措施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焚烧秸秆和杂物。

  4.2.4红色预警响应措施

  4.2.4.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一切户外活动,必要时应当临时停课。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如确需户外作业应采取防护措施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停止所有大型户外活动。

  4.2.4.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4.2.4.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工业减排措施

  加大工业企业、施工场地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污染防治措施高效运转,确保污染物减排落实。

  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对工业大气污染重点企业实施限产或阶段性停产等方式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排放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重点企业严禁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

  (2)扬尘管控措施

  加强施工扬尘管理,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减少人工清扫保洁,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停止建筑、道路和市政施工。

  禁止散装物料、渣土、沙石等物料运输作业(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停止物料码头、堆场和搅拌站作业,对各类物料堆场进行覆盖或不间断喷淋。

  现有基础上增加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适时延长作业时间和范围。

  (3)机动车减排措施

  在城市规划区以内实施车辆限行,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减少公务用车出行。

  提高公共交通运行频次,全力做好公共交通出行保障。

  (4)其他措施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焚烧秸秆和杂物。

  4.3应急监测

  应急状态下市环保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及时掌握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变化情况,结合历史数据、专家会商建议对城市规划区未来72小时重污染天气进行监测预警及潜势分析,做出科学预判。

  4.4信息发布与报送

  4.4.1信息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对信息发布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确保信息准确、及时传送,并根据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新闻办视情况组织新闻发布会,对应急措施的开展予以正面宣传引导;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成员对发布预警信息的背景、原因进行解读,预测应急措施实施后未来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采取的应急措施做出详细说明。

  发布的信息内容应真实、准确、客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越级越权随意发布、传播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言论。

  4.4.2信息报送

  重污染天气Ⅳ级和Ⅲ级预警信息发布后3小时内,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上级相关部门;Ⅱ级和Ⅰ级预警信息发布后1小时内,应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信息报送内容分为初报、续报、终报。初报中应包括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内容。续报在初报后每天报送,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变化情况、采取的应急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报送,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采取的应急响应措施效果评估情况、下一步工作计划等。

  4.5应急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污染排放清单并定期更新,建立应急响应联络图,建立监督机制,编制督查方案,组建检查队伍。按照事先制定的督查方案采用巡查、抽查的方式检查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发现没有严格落实响应措施的,应现场进行纠正,督促落实。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

  4.6应急终止

  预警解除即应急终止,Ⅳ级预警解除由市应急指挥部进行发布;Ⅲ级及以上预警解除由市人民政府进行发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负责通知采取应急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5.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查明污染原因与范围,进行影响评估,并对可能造成的后续环境影响进行评估,提出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建议,在响应终止后15天内形成应急总结评估报告。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应急组织机构各成员单位应设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工作的落实。

  6.2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市环保局加强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预警预测能力,完善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和预警预报平台;市气象部门提高气象监测能力,完善气象条件预测预报体系。加强环保、气象等部门的联合会商,提高污染趋势分析预判水平。

  6.3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的联络畅通。各部门值班电话应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布,值班电话保持每天24小时畅通。

  6.4医疗与卫生保障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的宣传教育。

  6.5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生产、储存、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加强对应急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

  6.6财力保障

  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的专项资金,市直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预算,经市政府同意后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污染天气防控准备,包括预防预警系统的建立和运行、重污染天气防治及应对工作研究、应急物资储备、应急装备添置、应急处置、宣传教育、人员培训及演习、生态恢复等。

  6.7其他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当运用各种形式,将重污染天气利益相关方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动员起来,共同参与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应对,在制度制定、科技投入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7.监督管理

  7.1预案演练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7.2应急能力评估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全市应急机构设置情况、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应急监测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实施监督、检查和评估。

  7.3责任

  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未按本预案履行职责,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监察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预案。

  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定量描述空气质量状况的无量纲指数。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在空气污染监测指标基础上计算获得。

  重污染天气: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重污染天气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指数达到五级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重污染天气可分为重度污染(五级)和严重污染(六级)两级。

  重度污染(五级):AQI指数为201~300,即空气质量指数达到重度污染(五级)的大气污染。

  严重污染(六级):AQI指数大于300,即空气质量指数达到严重污染(六级)的大气污染。

  挥发性有机污染物:主要产生于油气、涂料、有机溶剂等生产、加工和使用过程。

  8.2预案管理与更新

  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调整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报市政府备案。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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