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众鑫废旧物资经营部未批先建等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5-25 16:24 作者: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首部】

  案例提供单位: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办案单位及人员: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石磊  万正雄

  案例名称:益阳市赫山区众鑫废旧物资经营部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危险废物标识不规范案

  案例类型:未批先建、未验先投、危险废物标识不规范

  当事人的名称:益阳市赫山区众鑫废旧物资经营部

  【正文】

  案情介绍: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交办案件线索与《2022年湖南省生态环境警示片》拍摄内容,位于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集中区光明社区徐家湾二组的益阳市赫山区众鑫废旧物资经营部存在非法从事汽车拆解,无环评手续、管理混乱、露天作业,危险废物(电瓶)去向不明的环境问题。2022年4月13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对益阳市赫山区众鑫废旧物资经营部进行检查和调查,发现该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2、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3、危险废物暂存间建设不规范,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案件处理结果:

  2022年7月4日和7月13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分别作出益环罚字﹝2022﹞24号和益环罚字﹝2022﹞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益阳市赫山区众鑫废旧物资经营部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共计罚款20.5万元,对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10万元。

  典型意义:

  一、行政处罚的合法性。

  益阳市赫山区众鑫废旧物资经营部公司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结合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决议,对上述两个违法行为共计罚款20.5万。

  益阳市赫山区众鑫废旧物资经营部危险废物暂存间建设不规范,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及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结合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决议,对该行为罚款10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合理性。本案中,益阳市赫山区众鑫废旧物资经营部存在非法从事汽车拆解,无环评手续、管理混乱、露天作业的多重环境问题,其被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交办案件线索并被《2022年湖南省生态环境警示片》摄制组拍摄环境违法行为,后期进行了公布。该企业存在的环境问题明显且影响较大,为了全面免掌握企业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相关参与人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对企业的水样、土壤样进行了检测,经检测数据并未超标,排除企业涉嫌环境刑事犯罪的可能性。行政机关对企业存在的多重环境违法行为分别进行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过程中进行了重大行政决定的集体讨论和法制审核制度,充分适用《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的裁量因素,区分不同情形的裁量百分值。又充分考虑企业立行立改,已拆除恢复原状,主动消除环境影响的情节,依据裁量基准的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在裁量表裁定的罚款金额32.95万的基础上,减少12.45万的罚款,最终对企业未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的行为合并罚款20.5万元,使得行政处罚整体更为合理。

  三、行政处罚取得良好的效果。本案在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之后的一个月之内,益阳市赫山区众鑫废旧物资经营部全部足额缴纳了罚款,企业还自觉参与了环境保护知识的公益宣传活动。

  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赫山大队

  石磊  杨灿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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