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排污许可知识宣传
发布时间:2020-03-06 12:18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排污许可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排污许可证是排污单位按证排污、生态环境部门依证执法的重要依据。国家版排污许可证自2017年按行业分批次核发以来,到2020年,要实现排污许可全覆盖。

那么,排污许可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排污许可如何分类管理?排污许可如何申请?排污登记如何自行登记?为此,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结合相关法规规定作了梳理,制作了益阳市排污许可知识问答,同时,我们还留下了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分局的联系方式和工作群号码,多方面提供指导和服务。

一、排污许可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规定: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二、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的单位将承担什么法律后果?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规定: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

(三)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八条规定: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

(二)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四)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污许可制度包括几种管理形式?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度(简称排污许可制度)包括排污许可和排污登记两种管理形式。

1、排污许可,排污许可又分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两种类别。

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承诺书等内容。

2、排污登记,是指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依法不需要申请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由排污单位在网上自行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具体方式在问题十三中有说明)。

四、哪些企业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哪些企业需要进行排污登记?

具体到每一个行业的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的管理类别区分,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执行。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

实行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实行登记管理的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五、什么时候进行排污许可证申领或进行排污登记?

1、现有排污单位属于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附件《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行业和管理类别表》中规定的33个行业(见附件1)应在2020年4月15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或排污登记。

2、现有排污单位属于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附件《2020年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行业和管理类别表》中规定的91个行业(见附件2)应在2020年9月15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或排污登记。

3、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成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或排污登记。

六、如何进行排污许可证申领?

1、网上注册。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注册账号。

2、网上填报。依照各行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日常环境管理相关要求等,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信息、公示公开(重点管理企业需要)、上传材料,并向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申请(为减少审核返回修改的难度,请提交上传前与排污许可核发联系人联系)。

3、审核打印。通过审核后,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下载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电子版,然后打印盖章。

4、窗口办结。按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电话通知要求,携带打印盖章的排污许可申请表、提交“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的承诺书原件、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至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生态环境局窗口领取排污许可证正本、副本。

七、“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需要提交哪些附件?

必要件:

1、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标准格式和内容,不能进行删减。

2、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标准格式和内容,重点管理提供。)

3、自行监测方案。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件,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符合选址要求和产业政策的未批先建项目不提供。)

6、生产工艺流程图。

7、总平面布置图(包含厂区布局、废水废气排污口位置,雨污管网)。

8、申请年排放量限值计算过程。按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非必要件,有则需要提供:

9、2016年以来环境保护相关行政处罚文件。

10、排入污水处理厂纳管协议。非必要件,

11、如采用相关技术规范中可行技术以外的技术,则需相关技术达标证明。

1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材料。

八、哪些情况需要变更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下列与排污单位有关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核发环保部门提出变更排污许可证的申请:

(一)排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等正本中载明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

(二)因排污单位原因许可事项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三)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变更之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四)新制修订的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五)依法分解落实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发生变化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六)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实施前三十个工作日内;

(七)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实施后三十个工作日内;

(八)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

九、排污许可证到期后怎么办?

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向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延续。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

(二)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三)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

(四)与延续排污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延续或者不予延续许可决定,作出延续许可决定的,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收回原排污许可证正本,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十、排污许可证遗失或者损毁后怎么办?

排污单位应当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补领排污许可证;遗失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申请补领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发布遗失声明;损毁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交回被损毁的排污许可证。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在补领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发排污许可证,同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告。

十一、排污许可证的费用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不收取排污单位的任何费用。

十二、申领排污许可证后需要做哪些事

排污许可证核发后的排污单位应当持证排污,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的范围内排放污染物,并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建立台账记录、编制执行报告、进行排污信息公开等,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要求。

十三、如何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排污登记采取网上填报方式。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e.gov.cn/permitExt)上填报排污登记表后,自动即时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

按照固定规定需要保密的排污单位,其排污登记要求另行规定。

十四、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的内容有哪些

排污登记表的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联系方式、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主要产品及产能等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排污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相关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排污单位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事性负责。

十五、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如何定期更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排污登记表自登记编号之日起生效。对已登记排污单位,自其登记之日起满5年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自动发送登记信息更新提醒,排污单位要按要求进行更新登记。

排污登记表有效期内,排污登记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登记。

排污单位因关闭等原因不再排污的,应当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注销排污登记表,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提交注销申请后,由平台自动即时生成回执,排污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

因排污单位生产规模扩大、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等情况依法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的,应按规定及时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注销排污登记表。

十六、生态环境部门排污许可工作联系人和工作群信息

行政审批科:联系人肖斌,电话13907371321;

市生态环境局南县分局:联系人黄人杰,电话15116746299, ;

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联系人胡接福,电话18692721720;

市生态环境局高新分局:联系人李小康,电话13873789012;

市生态环境局安化分局:联系人刘倩妮,电话15243765319;

市生态环境局桃江分局:联系人龙国良,电话18373771478 ;

市生态环境局赫山分局:联系人贾鑫,电话13973711475;

市生态环境局沅江分局:联系人梁乃武,电话15173713316;

市生态环境局大通湖分局:联系人段柯,电话156 0737 9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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