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成益阳市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实现全面发证登记工作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3-06 10:01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为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 2020 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 号)、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环发[2020]2号)等有关规定,完成益阳市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实现全面发证登记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一)摸清底数。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已导入的第二次污染普查(以下简称二污普)清查出的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清单为基础,结合所在行政区2017年以来环评审批、登记表备案、2019年纳税情况整合的相关数据,以及所在行政区内环境监管企业名单,对所在行政区2018年以来投入运行的排污单位进行摸排,最大限度查找出未纳入生态环境管理的排污单位,与二污普清单一并形成本辖区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市生态环境局对各单位提交的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进行核查。

(二)排查无证。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排污许可证档案库,筛除固定污染源基础信息清单中的已发证排污单位。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将剩余企事业单位分为2020年前应发证或登记、2020年应发证或登记、非固定污染源。对前两类情形逐个确定管理类别,明确应实行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形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管理清单。

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要明确告知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以下简称“2019 版名录”)实施前依法申领的排污许可证书依然有效,排污单位按证书管理要求执行。对于管理类别有调整的排污单位,主动提出申请变更的,核发部门应当按照 2019 版名录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

(三)分类处置。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对各自辖区内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的排污单位,应通知到户,明确排污单位应当实施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登记管理,并要求按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或登记排污信息。各生态环境分局要对本辖区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管理清单这个核实,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现场查勘,确认排污单位生产状态和管理类别,完成发证、登记、不予发证三类事项逐一告知(告知书样板详见附件2、3)。分类处置具体情况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规定的八类情形执行:

1.    无整改情形类。对符合《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所规定发证条件的排污,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2.    禁止核发类。对位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等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排污单位,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对无排污许可证仍然排放污染物的,应依法处罚直至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3.    停产类。对2020年12月底前可能恢复生产的临时停产排污单位,应通知到户,要求其申领排污许可证,停产期间无需开展自行监测和提交执行报告,恢复生产前应向核发部门报告。对长期停产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暂不核发排污许可证,通知其先填报排污登记并应在恢复生产前申请排污许可证,同时需在排污登记表中注明。

4.    排污单位承诺整改类。对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措施暂不具备达标排放能力的,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

5.    无总量指标类。对未分配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生态环境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其许可排放量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计算结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如有明确要求)从严确定,并按要求进行排污权有偿使用。

6.    “未批先建”类。对“未批先建”排污单位,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排污单位在整改期限内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

7.    其他整改情形类。总体上按照“先发证再到位”的原则,由排污单位提出整改承诺和整改方案,生态环境部门下达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记载其存在的问题,规定承诺整改内容和整改期限。

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的整改期限原则上为三个月至一年。对于存在上述第4类至第7类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承诺采取措施确保整改期间达标排放。对于存在第4类至第7类多种情形的,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分别提出相应整改要求。

8.    登记管理类。对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含停产的),生态环境部门应通知到户,要求其尽快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但位于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或生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立即淘汰类的除外。登记管理的具体办法按生态环境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工作指南(试行)》执行。

(四)整改清零。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固定污染源发证和登记清单中排污单位的清理,做到逐个销号、应发尽发,注明整改要求;对无法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注明原因,不留死角,最终形成固定污染排污许可管理清单,实现本地区所有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管理全覆盖。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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