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简介:
2022年4月26日,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对湖南省某某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公司正在生产,对吹膜收卷一体机吹膜工序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配套建设有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一套,设施内暂未放置过滤棉+活性炭;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一台引风机正在运行,吹膜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由集气罩收集之后经排气筒未经处理排放到外环境。
查处情况: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于6月23日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公司认错态度诚恳,在责改期限内积极完成了整改。
该公司成立未满2年,系首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经集体审议决定对该公司不予行政处罚。8月2日,益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资阳大队和益阳市生态环境局资阳分局对该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约谈教育,对其提出了强化生态环保意识,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存在的生态环境隐患进一步自查自纠等具体要求,引导其合法经营。该公司对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的柔性执法方式大力赞扬,表示会立行立改,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不再犯同样的错误,并提交了《承诺书》。
典型意义:
处罚不是“为罚而罚”,依法免罚,深化精细化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免罚也不是免责,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给予一定容错空间的同时要认识错误,积极改正,避免再犯。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积极探索实施柔性执法,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让违法行为人深刻体会到行政机关的“执法温度”,提升企业法治获得感,为我市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不断助力。
撰稿人:资阳大队唐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