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0-03-04 20:50 作者: 来源:市环境保护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一、主动公开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商业秘密的或者个人隐私的;

(2)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与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案件查处或者危及个人生命安全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二、依申请公开

(1)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求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生态环境部门依照本规定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2)依申请公开的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部门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申请公开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信息的,应当提交当事人同意公开的书面证明。

(3)依申请公开的处理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单位为益阳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生态环境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登记。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以外,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机构负责人同意,并由信息员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

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生态环境部门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六)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务信息可能影响第三方权益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七)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对阅读、行动有困难的残疾、文盲申请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4)依申请公开提供信息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对依申请提供的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5)依申请公开的监督

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对依法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申请人认为不按规定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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