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
发布时间:2016-05-10 11:49 作者: 来源:未知来源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内设机构

根据《关于市环境保护局有关职责和机构编制调整的通知》(益编办发〔2015〕50号) ,市环境保护局设1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组织、管理、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调研、信息报送、会务、机要、保密、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等工作;负责机关行政后勤;综合协调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区县市间环境污染纠纷等重大信息报送工作。

(二)污染管理科

拟订全市环境保护规划、专项环境功能区划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区(含所辖乡镇)环境综合整治及有关考核;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化学品等的污染防治管理,负责排污许可、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

(三)固体废物管理科

贯彻执行有关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参与编制全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有关规章制度、政策规划并组织相关规划的实施;负责危险废物经营、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转移等行政许可;组织实施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转移联单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监督管理各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产生、贮存、转运、利用和处置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市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全市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调查等专项工作;承担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新化学物质的生产和进口的环保监督管理;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因固体废物引起的污染事故、环境纠纷、信访处理、生态破坏事件和重大环境问题;参与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相关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督查、考核工作。

(四)自然生态保护科

负责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承办市内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核申报工作,负责市级自然保护区的评审组织工作;监督管理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协助监督管理市内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和全市畜禽养殖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工作;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监督管理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工作。参与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有关论证工作;负责小城镇建设的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工作;指导并监督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工作;负责土壤的污染防治管理,负责全市有机食品的认证管理。

(五)减排与总量控制科

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拟订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督查、督办、核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负责审核增加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新扩改建项目的总量指标;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储备,监督管理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工作;负责环保统计和污染物普查工作;负责拟订区县(市)和重点排污企业年度减排目标并监督实施。

(六)环境影响评价科(行政审批协调科)

负责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除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监督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和相关职业资格;参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市级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和专家库管理;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统计、资料等基础性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及服务性项目的综合协调,负责环境保护政务窗口的日常工作。

(七)核与辐射管理科(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办公室)

负责全市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以及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设施、放射源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核与辐射污染防治、防护和安全实行监督管理;负责辐射防护工作;负责放射性废物贮运环境安全实施监督;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的报批工作;负责输变电设施及线路、信号台站等电磁辐射装置和电磁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组织实施放射性物质,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及其安全技术的科学研究;参与放射性物质的准运工作;指导全市辐射环境监测工作。调解辖区辐射污染引起的民事纠纷;开展辐射污染防治宣传教育和科普工作。

(八)法制宣传科

组织拟订、审查、报批并实施全市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负责协助上级开展综合性和专项环境保护立法的调研和起草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工作;负责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组织实施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负责依法行政和环境法制工作;负责环境执法监督检查;开展环境保护执法质量评议和案卷评查工作;负责环境信息的报送、统计工作;负责环境新闻发布工作;负责接待新闻媒体并协调媒体环境新闻采访报道工作;负责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市环保系统和有关部门开展环保宣教活动;负责全市绿色创建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负责全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联系指导市环境科学学会、市环境保护志愿者协会的工作。

(九)监测科技科

负责组织环境保护科技示范工程、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监督环保科技市场;指导推进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建设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负责环境监测管理和环境质量信息发布,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环境状况、环境统计公报;协助环境监察部门拟订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预案,承担全市突发性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预警工作;指导全市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与运行管理;承担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和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负责环境监测市场监管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财务科

承担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工作;负责行政收费(排污费、罚没收入和排污权的有偿使用交易费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保贷款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十一)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机构编制等工作;承办协管县市环境保护部门领导干部的有关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市环境保护系统的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十二)机关党委

机关党委在局党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全系统的党务工作。具体包括:负责制订机关党委的工作规则,负责机关党委及系统各级党组织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做好党员管理教育工作,负责机关及系统基层党组织建设,审批接收新党员,负责党组中心理论学习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并承办市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三)机关工会

机关工会在局党组领导下,按照《工会法》有关规定、全面开展工作,制定局工会工作计划,定期召开工会委员和职工代表大会,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有益职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协助局机关做好职工福利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办公地址:益阳市鹿角园路123号

联系电话:0737-4243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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