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司法局关于注销李孟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的决定 益司许〔2025〕18号
当事人:李孟德,男,1976年05月18日出生,益阳市资阳区沙龙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1809071200043。
当事人李孟德因犯危险驾驶罪受到刑事处罚,资阳区司法局向本机关提出注销其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的书面建议。
经查明,益阳市资阳区沙龙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李孟德因犯危险驾驶罪,资阳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3月28日作出(2025)湘0902刑初5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孟德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机关认为,李孟德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依据《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8号)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注销李孟德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未缴回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书经登报遗失声明作废(证书编号:31809071200043)。
益阳市司法局
2025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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