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医疗保障局三定方案
行政执法主体
发布时间:2020-07-03 15:26 作者: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科 来源:益阳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办〔2019〕69号

 

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委、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工委、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

《益阳市医疗保障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报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中共益阳市委办公室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4日


益阳市医疗保障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印发<湖南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8〕3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益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8〕6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益阳市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市医保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市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政策、规划和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贯彻实施城乡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五)贯彻实施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监督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

(七)制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和公共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负责市本级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离休干部等医疗保障经办业务工作。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市卫生健康委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市医保局设下列内设机构(均为正科级):

(一)办公室。组织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工作规划;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电、会务、机要、档案、安全、保密、信息宣传、扶贫和综治等工作;承担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工作;综合协调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二)待遇保障和医药服务管理科。组织实施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组织实施全市医疗救助政策;负责组织落实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大病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补充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医疗救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离退休医疗保障等方面政策。负责指导全市健康扶贫有关工作;参与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省定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并进行动态维护;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协议医药服务考核评价和动态准入退出机制;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

(三)基金监管科(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监督管理相关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指导和监督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经办工作;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实施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负责组织实施医药价格改革;承担政府定价药品、医用材料和有关制品、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承担医疗机构价格等级评定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指导监督招标采购平台运行。监督管理药品企业、医疗机构网上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交易活动。

(四)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科。负责组织开展医疗保障政策执行和基金运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信访接待工作。统筹协调“放管服”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牵头负责“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建设、管理和使用,负责政务窗口的综合管理,负责进驻政务窗口项目的受理、综合协调督促办理、结果回复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绩效考核、机构编制和人事工作。

第五条  市医保局机关行政编制12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科级领导职数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第六条 市医保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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