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有待进一步规范 |
点击数: 时间:2018-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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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是在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农民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把自己承包的部分或全部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以一定的条件流转给第三方经营的农村土地改革模式。农村土地流转有何积极意义,运行过程中存在哪些突出问题,怎样进一步规范?最近,笔者带着这个问题,到我市赫山、沅江、安化等地,采取召集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进村入户实地考察等形式,进行了调研。 一、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与风险 农村土地流转主要有出租、转包、转让、互换、股份合作等形式。从我市部分地区调查情况看,主要为转让、股份合作形式,其他形式同时存在,但数量不大。通过农村土地流转,实现了适度规模化经营,加大了资金、技术投入,促进了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提高了农业经济效益,直接增加了农民收入,为实现乡村振兴提供了有力支撑。目前,我市农村土地流转总体态势是好的,但由于多种原因,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与风险。 1.土地流转转让主体不适格。土地流转应以转让方,即承包经营权人与受让方为主体,土地所有权人,即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作为第三方出现。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以村或组的名义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的情况,一旦受让方违约,农民权益难以保障,村、组与农户之间也将矛盾重重。如安化县拓溪镇唐溪村,土地流转合同一方为村委会,而非实际权利人,拟流转土地2000亩,经多重努力,仅流转1000亩,且存在纠纷隐患。 2.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农民权益难保障。从调查情况看,土地流转合同大多数以书面合同形式订立,但对履行方式、期限、保证金缴纳方式、稻田改造后恢复原状费用等,约定不严格。如李某受让160多亩水田,实施稻虾养殖,由于受市场价格影响,加上养殖技术不到位,意欲提前解除合同,由于其已对稻田进行改造,解除合同后,理应恢复原状,但合同中无约定,从而导致纠纷。农村土地流转合同期限一般为5至10年,有的长达30年。产品经济效益好,农民权益可得到保障,一旦受让方经营不善,容易出现转让金不及时、不到位。如沅江某村100多户农户与一公司签订产销合同,前几年履行到位,后两年拖欠农户资金达70多万元。农户在寻求法律保护时,才发现此公司提供的账号,近5年无交易记录,且公司注册资料不全,要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难度很大。此外,有的地方甚至存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仅有口头协议,出现纠纷更难处理。 3.受让方资质审查不严,受让主体不适格。沅江市草尾镇胜天村与一山东老板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进行杞柳树种植。由于对山东老板资质审查不严,且合同约定保证金不到位,后来山东老板违约,农户起诉时甚至找不到法律文书接收人。为保证农民权益,沅江市财政及草尾镇政府不得不筹资先行给付农民转让金,此纠纷仍在处理中。又如沅江某镇政府,与一受让方已草拟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在合同文本交律师审查时,律师发现受让方有4起诉讼已上黑名单,明显没有履约能力,此合同一旦签订必将形成纠纷。 4.转让方契约意识不强。农村土地经营权已成为“香馍馍”。为获取农村土地经营权,不少人采取提高转让金价格,提高农民工资等手段。转让方在已转让土地经营权的情况下,看到其他受让方价格更有吸引力时,往往出现对原协议反悔的情况。由此产生的纠纷也不少。 5.农村土地经营权属不清。由于历史原因,有的地方农村土地经营权属不清,转让方存在多方转让情况,也易形成纠纷。如沅江市草尾镇乐华(现和平村)八组,100余亩地势低洼田,由5户农户开挖鱼池,过去农村抛荒弃耕,土地种植效益不高,其他农户也无大的异议,党的惠农政策实施后,特别是鱼池流转后,经济效益大大提高,其他农户主张权益,要求明晰土地经营权,分得转让金。镇、村在依法确认农户土地经营权的前提下,组织鱼池开挖者与其他农户协商,前后经过八次艰苦协调,终于达成协议。 6.土地使用监管不到位。特别是在城乡结合部,受让方在获取农村土地经营权后,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农村土地用于建房、办厂。因城镇建设需要征地拆迁时,此类房产、企业资产处置难度很大。 二、对策思考 农村土地流转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和历史意义。农村土地流转纠纷往往涉及面较广,涉及人员较多,处置不当,容易酿成群体性事件。采取有效的举措,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秩序,确保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村大局稳定,促进乡村振兴,同样应当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对策。 1.制定农村土地流转协议规范文本。组织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乡镇司法所、经管站等方面力量,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农村土地流转协议规范文本,以确保农民合法权益为重点,就协议主体、转让方式、履行方式与期限、担保方式或保证金缴存办法、协议到期续约、土地恢复原状方式与办法、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进行明确。 2.加大农村土地流转协议可行性审查力度。重点加大对受让方资质审查力度,查实受让方主体资格、履行能力、经营管理水平等,严防空壳公司、履约能力差、经营管理水平不高的企业趁机获取农村土地经营权,损害农民权益,从制度上预防和减少农村土地流转协议纠纷。 3.加大农民普法力度。采取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大农村普法力度,向广大农民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和契约精神,提高农民群众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自觉性。 4.坚决杜绝改变土地用途。相关部门必须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杜绝农业用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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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市司法局 作者:姚和平 尹海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