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证处:积极为建档立卡贫困户排忧解难
发布时间:2018-10-10 17:05 作者:杨学军 来源:安化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杨公证员晚上好!贫困户家的两个末成年人的户口已经搞好了,对于这个上户口的贫困户来说,户口搞好了,比拿几万块钱给他都还要高兴,再一次感谢你的关心和帮助!”9月25日晚上,安化县公证处杨公证员在微信上收到清塘铺镇某村第一村支书龙主任的信息。

8月上旬,安化县公证处接到龙主任的求助电话:他到该村任第一村支书后,经过走访了解到,他所在的贫困村有一个贫困户家的两个孩子一直没有上户口,大的是男孩,出生于2005年;小的是女孩,出生于2009年。龙主任深感责任重大,他特别想为这两个孩子解决实际问题,为此他多方想办法,均未果。后来他与公证处取得联系,请求帮助。

经了解,原来这两个孩子的父亲刘某云于2004年外出打工时与一位名叫邹某某的吉首女子非法同居,邹某某于2005年10月生下一男孩,取名刘某志,于2009年5月生下一女孩,取名刘某玉。刘某云于2009年因车祸意外死亡。刘某云死亡后,邹某某离家出走,多年来没有音信。因为刘某云与邹某某没有领取结婚证,且长期在外打工,而刘某志与刘某玉均不是在医院出生,没有出生医学证明,因此一直无法上户口,也不能享受医保等优惠政策。父死母走后,刘某志、刘某玉兄妹俩一直与死者刘某云的父亲刘某均、母亲邹某平共同生活。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这一法条明确规定了即使是非婚生子女也拥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因此非婚生子女可以上户口。

按照一般程序,孩子的父母持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孩子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等,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登记。如果无出生医学证明,孩子的母亲要持派出所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到相关司法部门做亲子鉴定,然后持亲子鉴定书到派出所申请办理出生登记。但这两个孩子拿不出以上的任何证明,也不符合办理“抚养事实”的公证,因为“抚养事实”公证中的被抚养人是弃婴。

公证员考虑了几套公证方案,如办理“监护资格”公证,证明刘某均、邹某平是两个孩子的监护人,但因这种公证要有证据证明刘某均、邹某平确实是两个孩子的爷爷奶奶才可以办理;另一套方案是办理“保全证人证言”公证,即将调查知情人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第三套方案是由村委出具情况证明,由公证处办理“情况证明”公证。公证员觉得这三套方案均有不妥之处而放弃。最终采用了第四套方案,办理“监护协议书”公证。即根据《民法总则》中关于监护人的规定,村委有权为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公证员建议,由该村村委与刘某均、邹某平签订监护协议书,协议书主要内容是:村委作为甲方指定乙方刘某均、 邹某平夫妇为刘某志、刘某玉的监护人;乙方同意刘某志、刘某玉的户口上到刘某均的户口簿下……8月24日,村委法定代表人与刘某均、邹某平在公证员面前,在监护协议书上分别签名、盖公章。公证处为他们出具了公证书,考虑到这个家庭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经济条件比较困难,公证处免去了全部公证费。

   刘某均将公证书等资料交到派出所后,经过一个月的焦急等待,9月25日,终于领到了两个孩子的户口簿,困扰了他们13年的户口问题终于得到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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