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抚养事实公证,解决贫困户上户难题
发布时间:2017-12-15 14:57 作者: 来源:安化县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何某,男,安化县长塘镇建档立卡贫困户户主,于2017年11月下旬来到该县公证处,请求帮忙解决其次女落户的问题。

经询问,何某与智障妻子杨某非婚生育三个女儿,二女儿因为智力残疾,不能上学,也未办理落户手续。其妻杨某四年前离家出走后再无音讯,孩子没有出生证明等合法手续,上户问题被搁置。2017年,何某经推选为建档立卡贫困户,但未上户的贫困人员无法享受到政府低保、产业扶持、教育资助等帮扶政策。为了尽快让何某家享受到扶贫政策,村干部出面帮忙解决何某二女儿的上户问题,一同到派出所办理上户手续,因亲子鉴定结果排除了何某是其二女儿的生物学父亲,仍然不能上户,他们来到县公证处办理抚养事实公证。

何某向公证处提供了身份证、户口簿、抚养事实证明、婚姻情况证明以及3份书面的证人证词,附带他们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经调查核实,何某所说情况属实,虽不属于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这个时间段公民私自收养的弃婴和儿童,但考虑到其女儿确实无法查找到生父母,出生后由何某一直抚养至今,抚养事实属实,县公证处为其出具了一份抚养事实公证书。

承办公证员考虑到何某家庭条件确实困难,且当地人民政府出具了其系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证明,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为减轻何某的负担,发挥公证为百姓排忧解难的作用,承办公证员对何某实施了法律援助,为其减免了公证费。何某拿到公证书后,连连感谢说:“多亏了国家现在政策好!”

目前,社会上存在形成抚养事实但因不符合《收养法》规定而无法办理收养手续的情况,原因在于大部分当事人在捡到弃婴后出于同情,将弃婴带回家抚养。但他们的法律意识不强,不清楚应该办理相关的收养手续才能证明他们与被抚养人之间的关系;或是虽有到相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的意识,但因无法顺利办理收养手续且与被抚养人建立了感情,不愿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将弃婴送交社会福利机构抚养。针对这种情况,司法部、民政部、公安部等相关部门出台了相关规定,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的,但是确已形成抚养事实,可以办理抚养事实公证,在法律与现实之间找到了平衡点。在解决公民收养弃婴问题上,公证机构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通过办理抚养事实公证为被抚养人解决落户难题,使处于弱势人群的身份得以明确,解决他们的入学、就业等社会问题。抚养事实公证的存在并不是鼓励公民私自收养弃婴的行为,而是为此前存在的此类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社会问题提供解决办法,以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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