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益阳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规定(草案)》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10-12 15:49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根据市人民政府2019年立法计划,市公安局牵头组织起草了《益阳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规定(送审稿)》。经我局审查、修改并征求各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形成了《益阳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规定(草案)》。现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11月12日前向市司法局提出。

邮箱:806551007@qq.com

电话:0737-4202498

联系人:叶青  13807371086

附件:益阳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规定(草案)

                                        益阳市司法局

                                        2019年10月12日

附件:

益阳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规定

(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促进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中心城区犬只的饲养、经营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养犬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

本市中心城区的范围依照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养犬管理原则】养犬管理遵循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饲养人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心城区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机制。

赫山区、资阳区人民政府,益阳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部门职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工作,查处养犬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涉犬治安纠纷、治安案件的处理和狂犬捕杀等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的强制免疫、狂犬病疫情监测、犬只收容和留检等工作。

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健康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街道、社区职责】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辖区内犬只登记、犬只免疫、狂犬病预防与控制等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当引导文明养犬,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第七条【社会参与】鼓励与养犬管理相关的行业协会、动物医院、动物保护组织和志愿者参与养犬管理活动,开展宣传教育,制定行业规范,协助开展流浪犬只的收容、处置等工作。

第八条【养犬人义务】养犬人应当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九条【限养规定】中心城区非经营性养犬,每户限养一只,并不得饲养危险犬只。

犬只生育幼犬的,养犬人应当自幼犬出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将超过限养数量的犬只转让他人或者送交犬只留检所。

第十条【禁养规定】下列区域禁止饲养、繁殖、经营犬只:

(一)机关、团体、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办公区;

(二)医院、幼儿园、学校;

(三)其他应当禁止的区域。

第十一条【强制免疫】养犬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定期携带犬只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犬只免疫档案,将犬只定期免疫情况录入养犬管理信息服务系统。

初生幼犬三月龄进行第一次免疫,十二月龄进行第二次免疫,以后每隔十二个月免疫一次。

第十二条【犬只登记管理】中心城区实行养犬登记制度。

养犬人应当在犬只免疫有效期内,到当地社区领取养犬登记表,携带犬只和免疫证明,到所在区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指定地点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对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犬只,登记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植入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核发智能犬牌、养犬登记证。电子身份标识和智能犬牌的费用由养犬人负担。

养犬人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犬只网络信息平台】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养犬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录入、更新犬只登记信息和犬只收容留检信息,与公安、农业农村等养犬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犬只禁入规定】机关、学校、医院、幼儿园、体育馆、博物馆、图书馆、候车室、剧院等禁止养犬区和其他区域公共场所,禁止携带犬只进入。

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管理的需要,可以公告禁止犬只进入的区域和时间。

携带外地犬只进入中心城区,应当持有有效免疫证明,居留超过六个月的,应当办理养犬登记。

第十五条【犬只禁入规定】单位和个人可以决定其自有或经营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应当设置显著禁入标识。

第十六条【特殊规定】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进入公共场所,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养犬管理规定】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饲养大型犬只应当在固定场所圈养或者拴养;

(二)不得放任犬只持续吠叫影响他人工作、生活;

(三)不得携带犬只进入禁止犬只进入的区域;

(四)遛狗用犬绳牵领,佩带犬牌或携带养犬登记证;

(五)为超过三十五厘米高的户外犬只佩戴嘴套;

(六)不得携带犬只乘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车征得驾驶人员同意的,应当为犬只佩戴嘴套;

(七)携带犬只出入电梯,应当避开电梯运行高峰期;

(八)不得放任犬只影响交通秩序危害交通安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诊治和保险】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控制犬只,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

鼓励养犬人投保动物责任保险。

第十九条【狂犬处置】发现狂犬或疑似狂犬,应当立即向农业农村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报告。狂犬饲养人、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隔离控制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公安机关接到狂犬疫情报告,应当立即组织捕杀狂犬,对狂犬尸体委托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条【留检所设置】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合理布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等要求,设立犬只留检所,收容和处置流浪、没收、弃养犬只。

第二十一条【留检所管理】犬只留检所应当对收容犬只进行分类登记,及时通知养犬人领回走失犬只。领回的犬只在留检所发生的饲养、免疫等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自通知之日起超过七日不领回,或者无法通知养犬人的,犬只留检所按照弃养或无主犬只处置。

弃养的健康犬只,允许单位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领养。

第二十二条【犬只经营管理】从事犬只养殖、销售、诊疗、美容、代管等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许可,在核准地点经营,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禁止丢弃、售卖死亡犬只。

第二十三条【投诉、举报】犬只挠民,影响他人工作、生活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向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举报、投诉,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

(二)饲养危险犬只的;

(三)在禁养区饲养、繁殖、经营犬只的。

第二十五条【法律责任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未定期携带犬只进行强制免疫的,由农业农村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部门代行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法律责任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法律责任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养犬人不将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养犬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法律责任】养犬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其他规定】危险犬只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因军事、科研、演艺等特殊需要养犬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20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益阳市中心城区养犬管理规定(草案)》有关情况的说明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养犬的人越来越多,人犬之间的矛盾日益增大,已经影响到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全国各直辖市、省会城市基本上都出台了养犬管理条例。犬只吠叫,干扰人们的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犬只伤人,引发社会矛盾,导致疾病传播;犬只排泄物,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做好城市养犬管理工作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实行人犬和平共处,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制定养犬管理规定,规范养犬行为,有利于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提升城市品位,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

二、《规定》的起草与审查过程

为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市公安局成立规定起草工作领导小组,组建起草工作班子,制定起草工作方案,先后到资阳、赫山和高新区组织召开立法调研座谈会议,听取基层单位、社区代表和养犬人意见。在此基础上,委托湖南省立法研究会起草规章文本,多次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讨论修改条款内容,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对草案文本的修改意见。5月29日至31日,规定起草领导小组组织相关人员赴浙江嘉兴市考察学习;6月19日,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召开养犬管理工作协调会议。规定草案经市公安局局务会议审议后,送相关部门进行了会签,于8月28日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查。

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市司法局对《规定》送审稿进行了审查,召开有市政府法律顾问、市直相关部门和三区司法局领导参加的座谈会,对《规定》送审稿逐条进行了讨论和修改。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三十条。主要内容有:立法依据和立法目的,《规定》的适用范围,政府、部门、养犬人职责,犬只强制免疫和养犬登记制度,禁养区规定,犬只禁入场所规定,各类养犬行为规范,犬只伤人的诊治,狂犬病疫情报告制度,犬只留检场所的设置与管理,犬只经营以及违法养犬的法律责任等。

四、立法依据和主要参阅资料

(一)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主要参阅资料。《长沙市养犬管理条例》《嘉兴市养犬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养犬管理规定》《黄石市养犬管理办法》《秦皇岛市养犬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

五、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适用范围。《规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本市中心城区(建成区)。中心城区的军事机关、公安机关、应急管理等部门以及专业表演团体、科研机构等因特定工作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规定》。

(二)关于禁养区和限养区。《规定》实际上将中心城区养犬划分为两大区域,即禁养区和限养区。禁养区一律不得养犬,禁止犬只进入。限养区每户限养一只,不得饲养危险犬只,养犬实行养犬登记和强制免疫制度。

(三)关于实施主体。从养犬管理的部门来看,涉及的单位较多,有公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参考郑州市、兰州等城市的做法,确定区人民政府为本《规定》的实施主体。

(四)关于养犬登记和犬只留检所管理。养犬登记是行政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19号)要求:“各直辖市和地级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地实际,落实必要的人员、经费、场所、装备设施等工作保障,并明确养犬管理的牵头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经征求意见和协调,参照外地做法,明确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养犬登记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留检管理工作。

(五)关于犬只留检所设置。犬只留检场所的设置既要考虑流浪犬只数量,布局合理,又要符合动物疾病防疫条件。经9月10日协调、征求部门意见,犬只留检所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设立和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六)关于法律责任。目前,国家对养犬未制定专门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属于自主性立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规定》对在禁养区养犬等五类违法养犬行为设定了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度均在《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决定》规定的范围内。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