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益阳市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12 11:06 作者: 来源:市政府法制办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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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政法办〔201710                   

 

 

 

益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印发《益阳市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

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益阳市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511


益阳市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

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根据《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下同)、接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辅助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坚持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活动。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工作。

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综合管理工作,承担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通用法律知识考试、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和行政执法监督等工作。

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相关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承担资格审查、法律知识培训、岗位调整培训、年度工作考核、执法证件管理等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二章 行政执法人员

  第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考试合格以后按照程序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每五年换发一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工作部门统一颁发行政执法证的部门,其行政执法证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认同并备案后,可不按本办法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

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认同,可不按本办法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的部门,其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名册及证件式样等应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条 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除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工作部门统一颁发行政执法证并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认同备案的外,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人员凭《湖南省行政执法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未取得《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未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获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在从事调查、行政检查和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等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不出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第七条 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必须通过通用法律知识和专门法律知识的培训、考试。

通用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由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在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统一组织下实施。

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由行政执法机关按照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由其本级政府统一向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机构)申请。

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由其隶属的行政执法机关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机构)申请。

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的工作人员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由其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统一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机构)提出申请。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前,其拟申领证名单必须经委托执法的行政机关审核批准,并在《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申领表》上盖章确认。

不得以个人名义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参加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且成绩合格;

(三)在编在职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五)遵纪守法,廉洁勤政。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

  (一)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不合格的;

(二)不在行政执法岗位工作的;

(三)合同工、临聘人员及其他非在编在职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四)政治素质不合格的;

  (五)因违法或者违纪行为已经查证属实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未超过处分期限的或者刑事处罚的;

(六)上年度考核不称职的;

(七)其他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在组织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前,必须对本部门的申领证人员进行资格初审,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批准其申领《湖南省行政执法证》。

进行资格初审后,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应按照编码的相关规定,根据一人一编码的规则为资格初审合格人员拟定执法证编码。

申请《湖南省行政执法证》需提交申领表格、通用法律知识和专门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合格单等申报资料。申报资料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法制部门(机构)收到申领资料后,应组织专人进行资格确认。

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和监察机关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进行资格确认。

经确认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政府法制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颁发《湖南省行政执法证》。

《湖南省行政执法证》应当加盖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专用章。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岗位调整或者所在部门发生合并(撤销)的,调整后的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机构)申请换发《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申请换发证件应提供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相关证明资料、新岗位专门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合格单等资料,并交还原《湖南省行政执法证》。

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湖南省行政执法证》破损的,由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向原发证部门书面申请换发,并交还原行政执法证件。

  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湖南省行政执法证》遗失的,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向原发证部门书面说明情况,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公告作废后,重新办理。

  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所在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及时向原发证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并通过省人民政府法制网公告。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二)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三)合法、全面收集证据,遵守证据适用规则;

  (四)实施行政检查、调查、核查等,应当有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

  (五)正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

(六)正确行使行政执法裁量权;

(七)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

(八)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以及陈述、申辩、质证等权利;

(九)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十)行政执法人员按照规定统一着装和佩戴标志的,履职时应当统一着装和佩戴标志;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二)索贿受贿、敲诈勒索;

  (三)弄虚作假、徇私枉法、庇护违法者;

  (四)故意推诿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五)庇护本地方、本部门、本系统的不正当利益;

  (六)侵犯公民的人身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权;

(七)损害公共利益;

(八)转借、出租或者买卖制式服装;非行政执法活动时,着制式服装出入娱乐场所;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教育培训,每年至少组织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接受一次法律知识培训。

    法律知识培训内容为: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执法技能、执法职业道德和纪律。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所需经费,应当纳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报送上一年度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调整、教育培训、违法违纪情况。

 

第三章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因工作需要,拟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应当会同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聘用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聘用方案应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备案,至少包含具体需求人员数量、人员基本要求、工作要求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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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方案批准后,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报刊、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招聘应当统一组织考试,考试包含笔试和面试;基础法律法规知识应当作为必考内容。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招聘方案的要求,对考试和面试合格的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招聘为行政执法辅助人员:

(一)不满18周岁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行政拘留或者有吸毒史的;

(四)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五)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的。

资格审查主要对应聘者的基本身份信息、文凭、履历档案资料等进行审查。如发现有伪造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有意隐瞒事实等,经核实后应当立即取消其应聘资格。

  第二十条 对通过笔试和面试,且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者,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应当包括身份性质、岗位职责、权利义务、工资待遇、聘用期限、合同解除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公示有关信息,提供查询服务,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名单,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可以承担下列工作:

(一)独立承担行政执法工作中下列事务性、技术性、保障性工作:

1.文书制作、档案管理、执法接线查询、窗口接送材料、信息采集与录入等事务性工作;

2.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统计、实验室分析、翻译等纯技术性工作;

3.通信保障、执法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保障工作。

(二)承担下列行政执法辅助工作:

    1.协助行政执法人员预防、制止违法行为;

2.协助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工作;

    3.协助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4.协助行政执法人员执行行政执法决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行政执法的立案、受理工作;

  (二)独立从事行政执法的调查和审核工作;

  (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工作;

  (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五)独立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质性权利义务的工作;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聘用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相应待遇。行政执法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通过公开、公平、公正招考或者招聘;

(二)获得劳动报酬,参加社会保险;

(三)获得精神、物质奖励;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统一着装的,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着装上的标志应当明显区别于行政执法人员着装上的标志。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离岗或者被解除合同后,应当将工作证件、制服、标识、工号等交回原单位。

第二十六条 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培训参照本办法关于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可以通过抽查、暗访等形式,对本级和下级行政机关、受委托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活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执法辅助工作进行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结合年度公务员考核建立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制度,由内设法制机构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和行政机关从事监督工作的人员,凭省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进行监督检查。

   《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二十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时,不得少于2人。被监督对象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三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违法、违纪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向其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或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本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机构)和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交有权机关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的结果,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三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有《湖南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所在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机构)作出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的决定,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机构)也可直接作出暂扣、吊销行政执法证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该决定的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机构)申请复核。

  政府法制部门(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定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出勤、考核奖惩、工作纪律等日常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时所产生的后果由其聘用的行政执法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辅助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聘用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应当解聘:

  (一)履职中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履职中行为粗暴,辱骂殴打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履职中有其他严重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行为的。

第三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申领材料弄虚作假的或者未对申请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信息尽到审查职责的;

  (二)伪造或者变造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监督证的;

(三)转借、涂改、非法印制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职能的,有管辖权的政府法制部门(机构)、上级行政机关应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提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吊销相关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并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未获得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其行政执法行为无效;监察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对无证上岗的工作人员、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湖南省行政执法证》、《湖南省行政执法监督证》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式样、统一印制。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7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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