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司法厅《关于落实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29 16:46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司通知〔2017〕20号

各区县(市)司法局:

现将省厅《关于落实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司法局

                                                                2017年6月26日

 

湖南省司法厅文件

湘司发通〔2017〕19号

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落实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司法局:

为进一步强化法律服务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法检查行为,提高司法行政执法效能,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效,按照国办发〔2015〕58号文件和司法部关于加快推行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部署要求,现将《湖南省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附件1)、《湖南省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附件2)、《湖南省法律服务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记录表》(附件3)、《湖南省法律服务人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记录表》(附件4)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湖南省法律服务监管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湖南省法律服务监管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公布在湖南省司法厅门户网站供社会公众查询,并将进行动态管理。网址为:http://sft.hunan.gov.cn/xxgk_71079/tzgg/。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司法厅联系。

附件:

1.湖南省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2.湖南省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3.湖南省法律服务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记录表

4.湖南省法律服务人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记录表

湖南省司法厅

2017年3月22日 

附件1

湖南省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司法部关于加快推行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6〕104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以下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我省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服务监管工作中,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随机抽查检查,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遵循监管法定、程序正当、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分级负责,省司法厅统筹指导监督全省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监管对象所对应的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负责组织实施。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法制工作部门)负责组织集中抽查、交叉抽查检查工作,集中抽查、交叉抽查工作可与司法行政工作考评同步进行。

第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建立健全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和监管对象名录库(以下简称“一单两库”),

第六条 “一单两库”建设采取分级负责制,并在本机关门户网站公开,根据法律法规和现实情况变化进行动态管理。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一单两库”建立或修改后7个工作日内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本机关负责监管的所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列为随机抽查对象,按照业务类别编入监管对象名录库。

第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协同法制工作部门按照业务类型分别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县(市、区)司法局因执法检查人员少,无法按照业务类型分别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的,可以建立统一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第九条 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前,应当制定抽查工作方案,经分管领导同意后送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条 根据监管对象的类型,从相应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监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执法检查机关应当指令回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一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负责监管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实行监管全覆盖,每年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不少于2次,一年内对同一监管对象的抽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

但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监管对象,要加大抽查检查力度,抽查次数不受本条第一款的限制。

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司法局因负责管理的监管对象少,无法开展随机抽查活动的,可以实行全面性的检查。

第十三条 抽查检查分为书面检查和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即监管对象报送与抽查事项相关的书面材料,由执法检查人员审查并出具检查报告。

实地检查即执法检查人员到能反映监管对象执业情况的现场开展检查工作。

抽查检查应当书面通知监管对象,并告知检查的内容、期限以及须报送的相关书面材料,现场突击检查的除外。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执法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抽查检查情况,并要求监管对象或其书面授权的委托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盖章的,执法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时,监管对象应当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监管对象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相应的业务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执法检查部门应当在检查工作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撰写,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部门报分管领导审定,检查报告应当及时向被监管对象反馈。

检查报告拟作出行政处罚等事关监管对象重大权益的行政决定的,需送交司法行政机关法制工作部门对调查事实是否清楚、适用依据是否正确、检查程序是否正当等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按照“谁抽查、谁录入,谁查处、谁录入”的原则,“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抽查结果由执法检查部门在抽查工作完成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在本机关门户网站公开,同时抄送本机关法制部门。

第十八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抽查结果纳入监管对象的社会信用记录。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2

湖南省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项目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

方式

1

律师法律服务监管

《律师法》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第七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许可和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第五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律师执业许可和日常监督管理活动的层级监督,按照规定建立有关工作的统计、请示、报告、督办等制度。负责律师执业许可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备案或者奖励、处罚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有关许可决定、备案情况、奖惩情况通报下级司法行政机关,并报送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

1.律师事务所业务开展情况;

2.律师执业情况;

3.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

2

公证法律服务监管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二)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三)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四)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五)法律、法规和司法部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第三十三条 公证机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被投诉或者举报的;(二)执业中有不良记录的;(三)未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四)年度考核发现内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的。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机构进行实地检查,要求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说明有关情况,调阅公证机构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公证员进行监督、指导。第二十一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力。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公证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1.公证机构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的情况;

2.公证机构执行应当报批或者备案事项的情况;

3.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情况;

4.公证质量的监控情况;

5.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

3

基层法律服务监管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管理和指导。第四十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的日常执业活动和内部管理工作,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指导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定期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基层法律服务所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拒绝。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管理和指导。第五十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第五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投诉监督制度,设立投诉电话,投诉信箱,受理当事人和其他公民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纪行为的投诉,并且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执业人员

1.基层法律服务所业务开展情况。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活动情况。

3.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

4

仲裁法律服务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仲裁委员会登记暂行办法》(国办发(1995)44号)第三条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未经设立登记的,仲裁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应当在变更后的10日内向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决议终止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恢复仲裁委员会换届工作的通知》(国法(2011)72号):四、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受聘期为三年,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时,应提出述职报告,经仲裁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和全体工作人员讨论后,报请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组织考核。

省司法厅

仲裁机构

1.仲裁机构登记许可法定条件和要求的保持情况;

2.仲裁机构变更备案情况;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

5

司法鉴定法律服务监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十二、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十三、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违反本决定规定行为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一)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三)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绝出庭作证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办法》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四)负责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司法鉴定人管理登记办法》第九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三)负责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六条 司法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工作。第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监督司法鉴定协会实施行业惩戒;司法鉴定协会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投诉处理工作。

《湖南省司法鉴定机构考评办法》第十四条 省司法厅、市州司法局负责组织开展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考评,司法鉴定协会和县市区司法局予以协助。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

司法鉴定机构及其执业人员

1.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2.执行司法鉴定程序、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情况;

3.业务开展和鉴定质量的情况;

4.遵守执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

5.司法鉴定机构制定和执行管理制度情况;

6.司法鉴定人员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7.司法鉴定人执业情况;

8.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与书面检查

附件3

湖南省法律服务机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记录表

                                       抽查对象名称 :                     抽查日期:

负责人姓名

电话

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

行政管理机关

地址

抽查内

容和依据

处理

意见

抽查对象负责人签名(印章)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注:此表在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制定前使用。

附件4

湖南省法律服务人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记录表

                                      抽查对象姓名 :                     抽查日期:

所在执业机构

性别

执业证号

行政管理机关

所在执业机构

地址

抽查内

容和依据

处理

意见

抽查对象签名

(印章)

年    月   日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备    注

 注:此表在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制定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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