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关于成立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2 09:42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益阳高新区管委会,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市人民政府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聘期3年。现将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主  任:曾戈彬    益阳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主任:罗俊伟    益阳市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委  员:周铁涛    市委党校副校长 教授

廖业兵    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副主任委员

刘卧平    市人大法制委法规科科长

高向华    湖南城市学院管理学院 副教授

高永爱    湖南城市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副教授  

周之浩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规科科长

谌鄂湘    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余振华    益阳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公职律师

徐  健    湖南天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奇国    湖南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应龙    湖南天恒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符维光    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下设工作联络室,联络室设在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一科,主要负责行政复议办公室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之间的日常联络沟通,咨询案件材料的发送和咨询意见的收集、反馈,以及承办委员选聘等具体工作。

 

附件: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2年9月16日

 

 


附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

工 作 规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咨询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公信力,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中法委发〔2020〕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21〕9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益政办函〔2021〕20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为益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办公室”)办理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案件及因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的咨询机构。

第三条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由市司法局负责人担任,副主任由市司法局分管行政复议工作的负责人担任,委员在市人大专业委室、市直主要执法部门、政府法律顾问、高等院校教授、公职律师、社会律师中选聘。

第四条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的聘期为3年,可续聘,同时实施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调整。

委员因故不能履行工作职责时,由行政复议办公室作出调整。

第五条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下设工作联络室(以下简称“联络室”),联络室设在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一科,主要负责行政复议办公室与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之间的日常联络沟通,咨询案件材料的发送和咨询意见的收集、反馈,以及承办委员选聘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  下列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提交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意见:   

(一)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二)法律适用上存在重大争议的案件;

(三)涉及难以把握的专业性、技术性问题的案件;

(四)行政复议办公室认为需要咨询的其他案件。

行政复议案件承办科室、分管负责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认为该案件属于本条第一款案件范围的,可以启动案件咨询程序。

第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承办科室需要咨询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意见的,应当向联络室提交《行政复议案件咨询申请书》和《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经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同意后,由联络室联系委员,发送有关材料及办理有关事宜。

第八条  《行政复议案件咨询申请书》应当明确拟咨询委员的人数、名单、时间和咨询的方式等内容。

《行政复议案件初审报告》应包含案件基本情况、存在问题、争议焦点、有关法律依据、咨询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内容,可以附有关案件调查核实的事实、证据、依据等相关材料,但不得提供任何倾向性意见。

第九条  咨询意见以召开论证会或者单独咨询的方式取得。

召开论证会的,一般由3至9名委员参加,且参加人数应当为单数,案件承办人和所在科室负责人应当列席会议,并说明案情及办理情况。

第十条  委员发表咨询意见可以提供书面咨询意见,也可以口头发表意见。委员口头发表意见的,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由委员签字确认。

委员提供咨询意见前,可以列席案件承办机构组织的案件听证会、集体讨论会。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提供咨询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二条  委员履行咨询职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利用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者间接谋取利益;

(二)不得以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身份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活动;

(三)保守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员应当向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回避: 

(一)本人、家庭成员或者其亲属在与咨询事务有密切联系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担任董事、经理、监事等重要职务的;

(二)本人或者亲属担任案件当事人的法律顾问或者委托代理人的;

(三)本人在案件当事人或者其下属单位任职的;

(四)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

行政复议办公室发现拟咨询的委员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进行更换。

第十四条  委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办公室有权报请市人民政府予以解聘:

(一)提供虚假资料获取委员资格的;

(二)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分、行业协会处分的;

(三)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四)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承办科室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尊重咨询意见,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审结报告中就有关咨询委员意见情况作出说明。

对于不予采纳委员咨询意见的,承办人应当草拟《行政复议咨询意见反馈函》,说明理由并向委员反馈。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咨询委员会委员出具的意见为咨询意见,供行政复议办公室参考,不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十七条  咨询意见应当随案卷材料一并存档,不得对外公开。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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