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益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2-07 18:14 作者: 来源:市司法局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法办〔2020〕1号

中共益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委全面依法治区县(市)委员会办公室,市直及中央、省属驻益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组织基层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和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加强疫情期间矛盾纠纷化解,为困难群众提供有效法律援助”的重要指示精神,营造疫情防控工作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现就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目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正处于关键时期,依法科学有序防控至关重要。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积极开展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不断提高群众依法防控意识,加强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化解,为人民群众提供有效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市)和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把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作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任务,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充分认识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突出重点,科学安排,务求实效。

二、突出重点,扎实开展法治宣传工作

(一)要围绕依法科学有序防控,重点宣传《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加强对广大群众的法治宣传,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促使每个公民明白自己在疫情防控中的权利义务,理解和支持政府的各项防控措施,积极配合医疗卫生防疫机构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针对执法对象、服务对象、主管领域,加大以案释法力度,重点列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阻碍实施防控措施、干扰医疗机构正常工作、制售伪劣防护产品等方面典型案例,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要创新宣传形式,通过新媒体、微视频、小喇叭、电子屏、宣传栏、传单等多种方式,实现疫情防控法律知识宣传全覆盖。多方式推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见附件),回应防疫期物资征调、强制隔离、薪酬保障、市场秩序、出入境以及法律责任承担等群众关注热点,为依法防控疫情提供法律指引。要加大对农村、偏远地区的宣传工作力度,推广各地驻村帮扶工作队和村组、社区干部手机讲解、广播播报、横幅标语、专栏宣传等有效措施,提升普法宣传效果。

三、发挥职能,加强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工作

(一)要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作用,多维度提供法律服务。结合疫情防控的特点,在全市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等实体平台建立科学合理、灵活高效的接待服务方案,倡导“非急缓办、急事网办”。各实体平台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安排接待时长和人员数量,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防止交叉感染。切实发挥市“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优势,引导群众通过电话咨询业务办理,由专业律师值班答疑解惑。全体值班律师要坚守岗位、履职尽责,确保来电必接、有问必答、登记必严、反馈必快,及时做好正面引导、舆论收集和信息反馈等工作,充分发挥热线平台的宣传教育引导作用。切实发挥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优势,引导群众通过登录“如法网”、手机APP等方式,在线申请业务,查询便民信息、法律知识等相关信息,实现法律援助一网通办,让群众少跑路,足不出户即可办理业务。

(二)要充分发挥基层“三支队伍”力量,无死角进行排查宣传。动员乡镇(街道)基层政法干部,线上线下大力开展疫情防控法律知识宣传,营造良好法治氛围。动员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员、“法律明白人”、“普法带头人”等深入排查、收集各类风险隐患,及时调处各类矛盾纠纷,严防群众聚集,努力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动员村(社区)法律顾问根据群众在防疫特殊时期需求开展咨询解答、宣传普法工作,重点就涉疫情相关合同的解除、赔偿、定金等问题集中解答。

(三)要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人员“三大服务”职能,全方位满足法律需求。要着力服务党委政府,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单位的法律顾问要积极主动参与顾问单位疫情防控救治各项决策,研判决策中出现或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意见建议。要着力服务人民群众,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要结合当前疫情防控态势及行业特点,提倡暂缓集体办公,充分利用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箱等方式,为人民群众特别是战斗在疫情防控一线的工作人员提供优质、及时的法律服务。要着力服务中小微企业,市县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要迅速出台涉疫情防控法律事项办事指引,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建以律师为主体的专项法律服务团,对中小微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产、停工,无法按期履行合同带来经济、法律纠纷的,进行专项法律服务。

四、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上来,从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和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增强做好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精心组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二)切实形成工作合力。广大普法工作者、普法志愿者要主动担起普法职责,通过个人微博、微信等途径,围绕疫情开展普法到人、说法到事、释法到案。广大法律服务人员要利用网络、微信等及时提供在线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矛盾纠纷化解,主动为一线医务人员提供法律服务。各部门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有力的工作措施,促进“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落实,共同做好疫情防控中的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新闻媒体要切实履行责任,充分发挥网络、报纸、电视、电台等作用,及时做好有关宣传报道工作。

(三)务求取得工作实效。各地各部门单位在开展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过程中,要坚定政治立场、提高政治鉴别力,强化组织观念,严守组织纪律,带头传播正能量,做到不信谣不传谣。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严和实上下功夫,提高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工作实效,努力营造人心安定、人人尽责、同舟共济的社会氛围,全力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

各地各部门单位开展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的创新举措和工作亮点,请及时报市司法局普法与依法治理科(联系人:叶青,电话:4221511,邮箱:806551007@qq.com)、公共法律服务管理科(联系人:符颢,电话:4229919,邮箱:632630005@qq.com)。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法律知识问答

中共益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2月7日



附件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有关法律知识问答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依法防控重要指示精神,方便广大市民及时了解与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知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写本法律知识问答。

1.当前疫情防控主要涉及哪些法律法规?

答:当前疫情防控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

2.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定为法定传染病,实施“乙类管理、甲类防控”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我国的法定传染病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分为甲、乙、丙3类。其中,甲类传染病包括鼠疫、霍乱,乙类传染病包括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丙类传染病包括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后,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1月20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3.湖南省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等级。其中,一级响应属于最高级别的响应。

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结合当前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形势,湖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湖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紧急措施有哪些?

答:一级响应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最高级别,所能采取的紧急措施范围最广、力度最大。在一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

(1)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爆发、流行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的疫区范围;经省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报请国务院决定。

(2)采取强制措施:限制或者停止人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3)管理流动人口: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

(4)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5)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6)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7)维护社会稳定: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公民如何保障获得疫情信息?

答: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保障公民及时、准确获得疫情信息。在疫情防控期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全国传染病疫情信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

6.如何保障相关人员获得救治?

答: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国家和社会应当给予关心和帮助,使其得到及时救治。医疗机构应当对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和接诊治疗。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引导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

7.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答: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对于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8.如何保障患者或者疑似患者不受歧视?

答:法律规定,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

9.被隔离期间,如何保障被隔离人员的生活?

答:对被实施隔离措施的人员,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在隔离期间为其提供生活保障。

10.被隔离期间,如何保障工作报酬?

答:被实施隔离措施的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11.对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和所属单位采取的各项应急处置措施,有什么义务?

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义务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12.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有什么义务?

答:有关人员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13.发现患者或者疑似患者的,单位和个人有什么义务?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14.对医疗机构采取的隔离等医学措施,有什么义务?

答:依据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1)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2)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3)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在突发事件中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采取医学措施时应当予以配合。

15.在工作限制上,有什么义务?

答: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16.对政府发布的活动限制措施,有什么义务?

答: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有关政府在必要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如限制、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

17.对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的紧急措施,有什么义务?

答: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有关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相应的紧急措施,如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18.对政府调集人员、调用物资,有什么义务?

答: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

19.遇到有关部门征用财物,有什么义务?

答:为应对突发事件,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能会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如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20.在保障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方面,有什么义务?

答: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21.遇到卫生行政部门来检查,有什么义务?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2、公共交通工具上人员相对集中,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依法应当怎么处置?

答: 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23.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绝隔离治疗,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患者或者疑似患者应当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24.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定罪处罚。

25.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6.生产、销售伪劣防护产品和假药、劣药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7.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疗卫生材料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医疗机构或者个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系前款规定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而购买并有偿使用的,以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28.作虚假广告宣传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29、出入境人员逃避检疫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对逃避检疫、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隐瞒真实情况的出入境人员,以及未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擅自上下交通工具或者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不听劝阻的入境人员,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罚款。如果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0、关于野生动物买卖,国家有什么规定?

答: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依法出售野生动物的,还应当附有检疫证明。

为严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阻断可能的传染源和传播途径,2020年1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发布公告,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全国疫情解除期间,禁止野生动物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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