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关于公开《益阳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9-25 11:03 作者:刘青 来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根据《益阳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于 2023913日在益阳市高新区海棠路468号市城管执法局城管指挥中心二楼会议室召开了《益阳市城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现将听证会意见采纳具体情况进行公开(详见附件)。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925

 


附件

《益阳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意见采纳情况

序号

意见提出人

意见及具体理由、依据

是否采纳及理由

1

龚胜英

1.建议增加区级各部门职责也写详实,管网溯源时各部门工作任务更加清楚。2.严格落实雨污分流,污水预处理要求。

部分采纳。1.关于建议增加区级各部门职责也写详实,管网溯源时各部门工作任务更加清楚的意见不予以采纳,《办法》第五条规定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排水工作。2.严格落实雨污分流,污水预处理要求的意见予以采纳。

2

周玲

1.第四条最后一句:“街道办事处应当按职责...”。“按职责”,以“按照职责”更妥;2.第十二条第二行:“新建排水管网应达到...”。“应达到”以“应当达到”更妥。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第一句:“县市区城市排水设施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排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

实施”。区县市有关部门直接报市政府是否合适?是否可以修改为:“县市区城市排水设施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排水规划,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4.第十四条第一段:“新建区域”,第二段“本市行政区域”,是否考虑两个段落对调一下,第一段讲本市行政区域、第二段为新建区域,感觉层次更清晰。5.第十六条:“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自规部门职责在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中已有专门段落提及,有“载明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表述,且其他部门如发改、住建、生环等部门在整个文本中未有再次提及的内容。建议第十六条的内容纳入第五条,进行综合表述。6.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十七条第二段:“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包括下列情形”。在之后的文本中,未见到对出现此情形的处理态度,是单纯只提建议要求,还是禁止,或者处罚?7.第十八条第三段“排水户” 最后一句:“并对专用检测井或者采样口排入排水管网的水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定期检测”。定期检测的时限要求,是否可以一并告知?且本句表述可否考虑调整为 “并委托建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对专用检测井或者采样口排入排水管网的水质进行定期检测”。8.第十九条最后一句:“不得采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后排入城市排水设施”。非列入处罚的要求,有指导犯错之嫌。9.第五章法律责任建议将第二十八条列为第二十六条,其他条款按顺序延后。先律己,再管理,体现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担当。

部分采纳。1.第四条最后一句“按职责”修改为“按照职责”采纳。2.第十二条第二行“应达到”修改为“应当达到”采纳。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第一句:“县市区城市排水设施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排水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采纳。修改为“县市区城市排水设施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排水规划,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4.第十四条第一段:“新建区域”,第二段“本市行政区域”,是否考虑两个段落对调一下,第一段讲本市行政区域、第二段为新建区域,感觉层次更清晰,采纳。5.第十六条:“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自规部门职责在第一章总则第五条中已有专门段落提及,有“载明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表述,且其他部门如发改、住建、生环等部门在整个文本中未有再次提及的内容。建议第十六条的内容纳入第五条,进行综合表述,采纳。6.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十七条第二段:“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包括下列情形”。在之后的文本中,未见到对出现此情形的处理态度,是单纯只提建议要求,还是禁止,或者处罚?不采纳,此《办法》是政府部门规章制度,不宜引用法律处罚条款。7.第十八条第三段“排水户” 最后一句:“并对专用检测井或者采样口排入排水管网的水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进行定期检测”。定期检测的时限要求,是否可以一并告知?且本句表述可否考虑调整为 “并委托建具有相应资质单位对专用检测井或者采样口排入排水管网的水质进行定期检测”,采纳。8.第十九条最后一句:“不得采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后排入城市排水设施”。非列入处罚的要求,有指导犯错之嫌,采纳。9.第五章法律责任建议将第二十八条列为第二十六条,其他条款按顺序延后。先律己,再管理,体现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担当,采纳。

 

 

 

 

 

 

3

陈宋绯

1.第五条,去掉冒号。2.第六条,不需设置两款。3.第二十三条:义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故第(六)项应改“职责”为“义务”。4.第二十五条:第八项“活动”应与条款一致,改为“行为”。5.第二十九条:去掉“是”字。

 

采纳。

 

 

4

江云辉

1.草案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建议完善,使之有首尾相应。2.第二十六条,“告知有关主管部门”,此处用“告知”欠妥。3.第二十七条,“其他责任人员”应当界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保障执行范围的准确性。

部分采纳1.草案第二十五条禁止行为,建议完善,使之有首尾相应,不采纳。该条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2.第二十六条,“告知有关主管部门”,此处用“告知”欠妥,采纳。第26条,取消“告知”改为“报告”。3.采纳。

5

刘伟

第二十条第三款餐饮类建设取消“设置高效油水分类器”,益阳市餐厨项目实行特许经营,将中心城区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交由光大环保餐厨处理,日产日清,应收尽收。

不采纳。第二十条第三款只是规定“应当设置隔渣池或格栅、隔油池或高效油水分离器”,预处理设施是多种多样的,排水户设施的设置不属于特许经营范围。

6

何星

1.预处理源头建设,三级分离的预留建设与后期改造实施。2.个人排水证的发放,认为不妥,建议取消,原因是监管压力大。3.减排从源头抓起,污水(生活区)比较工业区,规模更大,有必要做好生活区的监管与分类排放。4.联动执法,建设设备维护台账。

 

不采纳。

1.“预处理源头建设,三级分离的预留建设与后期改造实施”不采纳,《办法》第二十条对预处理设施已进行规定。2.“个人排水证的发放,认为不妥,建议取消,原因是监管压力大”不采纳,《办法》未提出个人排水证的发放事项。3.“减排从源头抓起,污水(生活区)比较工业区,规模更大,有必要做好生活区的监管与分类排放”不采纳,《办法》第二十条对排水户的排水量和水质情况已做规定。4.“联动执法,建设设备维护台账”不采纳,《办法》第二十三条已对公共排水设施维护单位的义务进行了规定。

7

黄灿

建议对排水沟进行监管。

不采纳。属于排水设施的排水沟,已经是适用范围内容。

8

曹永新

无意见

无需采纳

9

江浩武

增加对禁止和违法地排污行为的具体和细致的处罚条例。

不采纳。“将增加对禁止和违法地排污行为的具体和细致的处罚条例”,此《办法》是政府部门规章制度,不宜引用法律处罚条款。

10

夏斌

1.对《办法》的内容条例条款无异议。2.请《办法》中明确办理排水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及相关附件要求。

 

不采纳。请《办法》中明确办理排水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及相关附件要求《办法》第五条对部门职能分工已进行规定,排水许可资料在《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已做规定。

11

杨春华

无意见

无需采纳

12

张科

1.我希望能一条条路维修,因为到处挖烂影响城市环境,影响市民出行,堵车严重。2.浪费人力物力,不是每个挖烂的地方都是有人在修建,但是工钱和材料都在支付和浪费,我建议一步一个脚印改建。

 

不采纳。1.“我希望能一条条路维修,因为到处挖烂影响城市环境,影响市民出行,堵车严重”不属于《办法》规定范围。2.“浪费人力物力,不是每个挖烂的地方都是有人在修建,但是工钱和材料都在支付和浪费,我建议一步一个脚印改建”不属于《办法》规定范围。

13

陈蓉

1.改造地下管网:适当扩大管径,解决雨污分流问题。2.借助信息系统实时掌握降雨程度,降雨分布等信息,获得异常数据,自助报警信息及处理方案。

3.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强化应急抢险专业队伍。4.对社区的道路要进行下沉式地面的完善。

 

不采纳。1.“改造地下管网:适当扩大管径,解决雨污分流问题”不采纳,《办法》第十四条已对雨污分流进行了规定。2.“借助信息系统实时掌握降雨程度,降雨分布等信息,获得异常数据,自助报警信息及处理方案”不采纳,此条不属于《办法》适用范围。3.“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强化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将持续增强队伍风险防范意识,强化应急抢险专业队伍”不采纳,此条不属于《办法》适用范围。4.“对社区的道路要进行下沉式地面的完善”不采纳,《办法》第十三条已进行规定。

14

杨靓辉

办法中未对禁止的行为无处罚规定和细则,建议增加相关的细则约束商家,或联合其他相关部门一同约束。例如:很多早餐门店都是将沟水随意倒入下水管道,长期如此将影响排水设施。

不采纳。此《办法》是政府部门规章制度,不宜引用法律处罚条款。

15

邓志威

1.生活区的污水排放监管缺少,如隔油池和化粪池的建设和清理台账需监管到位。2.益空苑附近夜间较吵,夜间施工扰民。

不采纳。1.《办法》中第二十三条已对公共排水设施维护单位的义务进行了规定。2.此条不属于《办法》规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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