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适用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11 09:50 作者:黄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益执发〔2021〕4号)已经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并报益阳市司法局进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备案,备案编号为YYCR-2021-51001。现就《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以下简称“《制度》”)的适用,作如下解读:

一、哪些情形可以免于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未满14周岁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的违法行为;

(三)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情节轻微并主动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初次违法,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并主动消除了危害后果,且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是否处罚的选择权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哪些情形可以减轻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但当事人初次违法,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授予是否处罚选择权,且当事人在行政处罚预先告知送达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已主动整改到位并减轻危害后果的;

(四)受他人胁迫、诱骗、教唆实施违法行为,但在行政机关查处时主动配合调查的;

(五)主动配合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减轻处罚的情形。

三、哪些情形可以加重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加重处罚:

(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

(二)拒不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采取隐匿、伪造、销毁证据,不如实回答询问或者拒不协助调查、检查等方式阻挠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的;

(四)对举报人、证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

(六)被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对人在一年以内再实施同一性质违法行为的;

(七)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在重大活动期间、特定禁止时段的。

四、哪些情形可以从轻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款:

(一)违法行为人违法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配合城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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