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许字〔2026〕90010号  
发布时间:2026-08-13 14:58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审改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许可决定书

益执许字〔202690010

 

湖南春韵文化旅游传媒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RLD4JXW,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栖霞路20号,法定代表人莫袁然,身份证430903xxxxxxxx0323号码)向本机关提出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许可。

一、许可内容

1.同意许可申请人在银城大道与319国道交叉口东南角、银城大道与金盆山互通交叉口西北角因设立单立柱双面广告牌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申请。

2.临时占用绿地面积共158平方米,其中银城大道与319国道交叉口东南角绿化用地包含草皮104平方米、樱花树胸径为20厘米1株、樱花树地径为20厘米2株;银城大道与金盆山互通交叉口西北角包含草皮54平方米、红檵木地径为28厘米,高度150-180厘米1株;山茶花球冠幅200厘米2株。

3.施工时间:2026815日至20261115日。

二、许可要求                   

1.严格按照许可内容临时占用绿化后恢复原状,施工单位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期满,报请局园林绿化科验收。

2.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立告示牌,注明批准机关、批准项目、批准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以及监督电话等,接受公众监督。

3.如不服本许可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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