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决定书
益执许字〔2026〕70021号
湖南益阳经开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你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MA7KCKA36D,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马良村贺家桥路长春经开区管委会5楼,法定代表人郭兴洲,身份证号码210921xxxxxxxx0011)因工程建设需要向本机关提出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许可。
一、许可内容
1.同意许可申请人因长春经开区PCB产业园片区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2.主要工程量包括:开挖道路810平方米,围挡面积4000平方米。
3.施工时间:
白马山路(资阳路至长春路段)第一段围挡1300平方米,时间:2026年4月15日至5月30日;第二段围挡400平方米,时间:5月20日至6月30日;第三段围挡600平方米,时间:6月30日至7月30日。
白马山路(长春路至三桥东侧匝道段)第一段围挡800平方米,时间:2026年7月15日至8月30日;第二段围挡500平方米,时间:8月15日至9月30日;第三段围挡400平方米,时间:9月1日至9月30日。
二、许可要求
1.按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10号)第三十七条规定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参照《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城市道路挖掘和损毁后,原则上由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进行修复,对挖掘和损毁城市道路的单位及个人自行修复并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不得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2.施工单位应当在现场设立告示牌,注明批准机关、批准期限、施工单位、施工负责人以及监督电话等,本许可决定书放置于施工现场备查。
3.严格按照许可内容以及市政工程技术规范,施工单位保证施工现场安全。
4.施工时,应保护好地下管(网)线及其他市政设施的安全。施工期间设置明显安全标志,围挡作业,安全、文明施工。
5.施工期满,申请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报请本机关验收。
6.如不服本许可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