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5〕2005号
发布时间:2025-04-22 14:06 作者:王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52005

当事人:益阳恒华运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352853****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步行街B10

法定代表人:熊钊,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浩,建筑垃圾处置现场负责人

你单位于2025221日在益阳市资阳区长春经济开发区接城堤社区一处私人屋拆迁工地(以下简称“私人屋拆迁工地”)组织重型自卸货车运输砖渣,涉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本机关于2025221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52218时许至919分许组织HB5328、湘HC7616、湘HA7167、湘HB31684台重型自卸货车,在私人屋拆迁工地运输砖渣至资阳区青龙洲公园大桥(应急桥)建设工地。当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52005号),要求你单位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再运输砖渣;随后执法人员复查发现,你单位已停止了砖渣运输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5221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5221915分许至920分许在私人屋拆迁工地组织车辆运输砖渣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二:2025221日《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52219时许在私人屋拆迁工地组织车辆运输砖渣的现场基本情况。

证据三:2025221日《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你单位运输砖渣的具体地点、方位、区域和容量(75立方米)等情况

证据四:2025221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袁浩《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承认于2025221日在私人屋拆迁工地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砖渣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2025221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5221日将已处置的建筑垃圾运回到私人屋拆迁工地倾倒的改正情况。

证据六: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熊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七:你单位《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袁浩《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代理权限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袁浩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54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5200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实际运输建筑垃圾量为75立方米,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4.2条的规定,除限你单位20日内补办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外,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421

 

联系人:雷天焕 蔡国雄                 联系电话:0737-6809926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团圆南路333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一、《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二、《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14.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处罚裁量

14.2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实际运输量在10立方米以上100立方米以内。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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