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4〕60034号
当事人:湖南凌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MA4L6XHX4A
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249号
法定代表人:凌国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兵,该公司益阳龙洲南路拆除项目现场负责人
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6日在益阳市赫山区龙洲南路佳宁娜酒店北侧的“房屋拆除转让项目”施工时施工工地未采取开启雾炮等洒水抑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涉嫌施工工地未采取洒水抑尘防尘降尘措施。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6日在益阳市赫山区龙洲南路佳宁娜酒店北侧的“房屋拆除转让项目”施工时,施工工地未采取开启雾炮等洒水抑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本机关于11月16日对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4〕60031号),要求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8日对施工工地采取开启雾炮等洒水抑尘措施。11月18日,本机关对你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已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4年11月16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确认2024年11月16日11时许在益阳市赫山区龙洲南路佳宁娜酒店北侧的“房屋拆除转让项目”施工时施工工地存在未采取开启雾炮等洒水抑尘措施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4年11月16日《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勘验图》各一份,证明2024年11月16日11时许在益阳市赫山区龙洲南路佳宁娜酒店北侧的“房屋拆除转让项目”施工时存在施工工地未采取开启雾炮等洒水抑尘措施的情况以及案涉施工工地的地理位置。
证据三:2024年11月18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已于2024年11月18日按要求进行了整改。
证据四:2024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海兵《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于2024年11月16日在益阳市赫山区龙洲南路佳宁娜酒店北侧的“房屋拆除转让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施工工地未采取开启雾炮等洒水抑尘措施的情形。
证据五: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凌国立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李海兵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房屋拆除转让项目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为益阳市赫山区龙洲南路佳宁娜酒店北侧的“房屋拆除转让项目”的施工单位,承担该项目施工工地的扬尘防治责任。
以上证据,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李海兵均表示均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5年2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4〕6003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施工工地未采取洒水抑尘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责令期限内已及时进行了整改,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5.1.1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5年3月6日
联系人:段华、黄澄 联系地址:益阳市海棠西路468号
联系电话:0737-2765582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第三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
《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85.1.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经责令改正在要求期限内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内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