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3〕10015号
当事人:益阳天星液化气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孙建湘
经营地址: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天星桥村老圆村小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765621845B
你单位于2023年8月8日实施了液化气站内卸车区存在线路裸露,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涉嫌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设置燃气设施绝缘、隔离等保护装置,本机关于2023年9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于8月8日巡查检查发现,你单位位于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天星桥村老圆村小组的液化气站内卸车区存在线路裸露安全隐患,违反《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2015)12.1.3“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力装置规范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的有关规定”的规定。市住建局当场下发《燃气企业整改通知单》要求在10个工作日完成整改。9月5日市住建局派员复查,发现该安全隐患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2023年9月28日,本机关接到市住建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益建移函〔2023〕37号),指出你单位液化气站内存在卸车区线路裸露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10月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你单位卸车区现场调查,该违法行为已整改完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9月18日《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移送函》(益建移函[2023]37号)一份,证明市住建局于8月8日巡查检查发现益阳天星液化气有限公司站内存在卸车区线路裸露安全隐患等9处问题以及当日下发《燃气企业整改通知单》整改要求,于9月5日复查卸车区线路裸露安全隐患未整改到位等情况;
证据二:10月8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站内安全生产检查记录及管理制度已完善,卸车区线路裸露及非防暴设备已得到整改等情况;
证据三:10月13日孙建湘《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市住建局8月8日《燃气企业整改通知单》情况,确认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属实,以及确认市住建局9月5日复查记录情况属实;
证据四:10月13日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人孙建湘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10月1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3〕1001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设置燃气设施绝缘、隔离等保护装置,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市住建局复查后,已按要求对站内卸车区线路裸露安全隐患整改完毕,排除了安全事故隐患,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44.1.1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3年11月8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2021年版)44.1.1
44.1 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不规范的处罚裁量
44.1.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不规范中存在2项以下行为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罚款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