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80011号
当事人:湖南峰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益阳市益阳大道38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673557735Y。
法定代表人:谢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宾,该公司职工。
你单位于2013年10月至2020年10月实施了超出规划审批面积建设书香名邸二期项目的行为,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本机关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13年4月22 日取得书香名邸二期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益市城规公工字第园2013002号),审批面积25829平方米;2014年5月23日再次取得该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益市城规公工字第园2014013号),补办审批面积902.16平方米。因此,你单位建设的书香名邸二期项目两次审批面积合计应为26731.16平方米。2021年8月23日,经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竣工规划核实,你单位建设的书香名邸二期项目住宅楼建筑面积为27230.8平方米,超过审批面积建设499.64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益市城规公工字第园2013002号)的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建设的书香名邸二期项目于2013年4月22 日获得规划许可的建筑面积为25829平方米。
证据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430900201310180101)的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建设的书香名邸二期项目于2013年10月18日被批准开工建设。
证据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益市城规公工字第园2014013号)的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建设的书香名邸二期项目于2014年5月23日补办规划审批后又获得902.16平方米的建设许可。
证据四:《第八次联席会议关于资阳、赫山、高新三区楼盘办证问题及已化解楼盘“回头看”会议纪要》(益化解办阅〔2021〕2号)的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建设的书香名邸二期项目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证实存在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超审批面积建设的情况。
证据五:2021年8月25日《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书香名邸二期的规划核实工作联系函》一份,证明你单位建设的书香名邸二期项目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证实存在违反规划许可内容超过审批面积建设了499.64平方米的情况。
证据六:2021年10月8日唐宾的《调查笔录》,证明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唐宾承认书香名邸二期项目建设中存在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面积建设了499.64平方米的情况。
证据七:2021年10月8日《行政执法案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本机关在你单位建设的书香名邸二期项目现场核实该项目存在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面积建设了499.64平方米的情况。
证据八:《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673557735Y)复印件一份,谢峰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唐宾的《授权委托书》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及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2021年10月2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告字〔2021〕第800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听告字〔2021〕第8001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审批面积499.64平方米建设书香名邸二期项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的超规划许可面积建设行为已作为问题楼盘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督促采取措施整改,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76.1.1.2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玖仟捌佰玖拾贰元整(¥149892.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益阳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的缴款通知单,到益阳市政务中心财政窗口缴纳罚款(执收单位编码:20426,执收单位名称:益阳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收款人全称: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