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2〕80004号
当事人:益阳海吉新城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
住 所:益阳市赫山区迎宾东路99号
类 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064238712K
法定代表人:刘俊玲,女,董事长,联系电话131××××597,身份证号码410203××××2029。
委托代理人:曹兵,男,联系电话139××××9944,身份证号码4309031××××1215。
你单位于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实施了海吉星农产品物流中心第二期55#栋北侧改变外立面的行为,涉嫌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本机关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单位于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在迎宾路南侧建设的海吉星农产品物流中心第二期55#栋北侧外立面未按审查通过的效果图进行施工,长78.2米,高11.7米,面积914.94平方米。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益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5月17日《关于海吉星农产品物流中心第二期的规划核实工作联系函》,证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实你单位建设的海吉星农产品物流中心第二期55#栋北侧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改变外立面914.94平方米。
证据二:2022年7月4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及说明》,证明对你单位建设的海吉星农产品物流中心第二期55#栋北侧改变外立面914.94平方米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现场调查。
证据三:2022年7月4日对委托代理人曹兵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建设的海吉星农产品物流中心第二期55#栋北侧改变外立面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调查询问。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0064238712K)、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俊玲、委托代理人曹兵)、益阳海吉新城农产品物流有限公司对委托代理人曹兵的《授权委托书》,证明你单位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证据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规〔建〕字第20160188号)、《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甲类)》(20160188)、益阳海吉星农产品物流中心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方案总平面图、办公楼效果图,证明你单位建设的海吉星农产品物流中心第二期55#栋北侧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改变外立面914.94平方米的违法事实。
2022年7月1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2〕8000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在迎宾路南侧建设的海吉星农产品物流中心第二期55#栋北侧外立面未按审查通过的效果图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海吉星农产品物流中心第二期55#栋北侧外立面未按审查通过的效果图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76.3.2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壹佰肆拾玖元肆角(¥9149.4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和益阳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开具的缴款通知单,到益阳市政务中心财政窗口缴纳罚款(执收单位编码:20426,执收单位名称:益阳市规划行政执法支队,收款人全称: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7月22日
联 系 人:蔡国雄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团圆南路333号
联系电话:151××××1231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基准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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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违法事项 |
违法程度 |
处罚标准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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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3 |
改变临街立面色彩和材质 |
76.3.2非主次干道 |
10元/㎡ |
按临街主立面面积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