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1〕40015号
发布时间:2022-01-10 11:03 作者:黄城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1〕40015号

当事人:益阳市高新香辣鸟餐饮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00MA4M46A651

经营地址:益阳市赫山区大桃北路干休所旁

经营者:胡欢辉、该店负责人

你单位于12月8日在益阳市赫山区大桃北路干休所旁益阳市高新香辣鸟餐饮店前露天焚烧木材的行为,涉嫌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木材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本机关于12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12月8日23时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大桃北路干休所旁益阳市高新香辣鸟餐饮店前露天焚烧木材产生烟尘污染。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12月08日执法人员在益阳市赫山区大桃北路干休所旁益阳市高新香辣鸟餐饮店前现场拍摄照片两张并制成《照片说明》两份,执法记录仪12月08日在现场拍摄的11秒摄像资料一份并制成光盘一张,证明你单位露天焚烧木材产生烟尘污染的情况

证据二:12月08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大桃北路干休所旁益阳市高新香辣鸟餐饮店前露天焚烧木材产生烟尘污染及其具体位置和焚烧木材面积为0.1256

证据三:12月12日对你单位经营者胡欢辉《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大桃北路干休所旁益阳市高新香辣鸟餐饮店前露天焚烧木材产生烟尘污染的行为

证据四:你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你单位经营者胡欢辉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及经营者胡欢辉的身份信息。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12月18日,本机关依法向单位达了益执罚先告字〔2021〕40015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木材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存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木材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行为,且焚烧木材面积为0.1256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89.1.1条的规定,除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外,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佰陆拾捌元整。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帐号:596357363732,开户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15

 

 

系 人:熊建斌 成志谋   联系地址:益阳市赫山区萝溪路171号

联系电话:0737-6986059    邮政编码:413000

附相关法律法规及裁量权制度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二条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印发<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的通知》(YYCR-2021-51001)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裁量

89.《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处罚裁量

89.1 在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处罚裁量

89.1.1 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2以内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内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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