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6〕3046号
发布时间:2026-09-15 10:55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63046

当事人:刘雨杉,女,汉族,19788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30************,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新华区*******,贵州天恒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钟国靓,联系电话:************

贵州天恒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恒公司)于20263月中旬至202651日期间在益阳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实施了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在此期间你是天恒公司法定代表人。本机关于202672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益阳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位于益阳市康富北路1号爱丽丝朝阳商业广场一至三层,建设单位为京东五星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京东五星益阳分公司),施工单位为天恒公司。该项目于20263月中旬至202651日建设期间,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对天恒公司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益执罚决字〔20263033号);你作为天恒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主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案件移送函》(益建移函〔202619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天恒公司施工的益阳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证据二:2026625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202651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益阳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已完成施工并投入经营的情况。

证据三:2026625日《现场勘验图》复印件一份、《现场照片及说明》复印件三张,证明202651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益阳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已完成施工并投入经营、无法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现场情况,以及案涉项目的地理位置。

证据四:2026625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复印件二份,证明益阳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未按要求整改到位。

证据五:2026625日京东五星益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望提供的《营业执照》、负责人卞永国《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何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京东五星益阳分公司、负责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2026625日对京东五星益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望《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京东五星益阳分公司承认为益阳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的建设单位,该项目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且202651日该项目装修施工完毕并投入经营。

证据七:2026625日《工程项目订单》【XZC2026004

5774】、《工程框架合同》【XZC20250012262】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建设单位京东五星益阳分公司与施工单位天恒公司签订合同,工程面积约7515平方米,合同价款为418824.45元。

证据八:202686日天恒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朱广格《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天恒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九:202686日对天恒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广格《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天恒公司承认益阳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且202651日该项目装修施工完毕并投入经营。

证据十:202686日你的委托人代理人钟国靓提供的天恒公司《营业执照》、你的《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钟国靓《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一:202686日你的委托代理人钟国靓《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承认益阳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于20263月中旬开工,至202651日完成施工并投入经营,在此期间你是天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该项目直接负责人。

证据十二:202686日《行政处罚决定书》(益执罚决字〔20263033号)复印件一份,证明本机关已于2026724日对天恒公司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24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证据,你的委托代理人钟国靓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68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63046),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在益阳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益阳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施工进度已超过50%且项目已完成施工并投入经营,根据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建执﹝202596的规定,对你按照单位罚款数额的9%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壹佰陆拾元整216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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