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6〕1004号
发布时间:2026-09-05 09:56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61004

人:益阳市赫山区湘味田园印象饭店(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金银山街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

经营者:张苏,出生年月:19876月,民族:汉,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81***********,联系电话:***********,住址:湖南省沅江市*********

你单位于20266月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金银山街道金银山社区山水华庭二楼外墙未经批准设置内容为“山水大益阳 自然生好味”“益阳菜,大益阳”“大美益阳 古艺承鲜”的户外广告设施,涉嫌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经查明,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66月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金银山街道金银山社区山水华庭临益阳大道二楼外墙设置内容为“山水大益阳 自然生好味”户外广告设施(广告宽0.8米,长9米,面积为7.2平方米,广告材质为热镀锌方管钢架+不锈钢亚克力发光字);临金山路二楼外墙设置内容为“益阳菜,大益阳”“大美益阳 古艺承鲜”户外广告设施(广告宽0.8米,长22米,面积为17.6平方米,广告材质为热镀锌方管钢架+不锈钢亚克力发光字),两侧合计面积24.8平方米。2026629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字〔20261029号),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67618时前限期清理、拆除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20267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至赫山区金银山街道金银山社区山水华庭益阳市赫山区湘味田园印象饭店进行复查,发现2026630日你单位已补办了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相关证据:

证据一:629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在赫山区金银山街道金银山社区山水华庭二楼外墙未经批准设置内容为“山水大益阳 自然生好味”“益阳菜,大益阳”“大美益阳 古艺录鲜”的户外广告设施,面积为24.8㎡;

证据二:629日的《现场照片及说明》两份,证明你单位在赫山区金银山街道金银山社区山水华庭二楼外墙未经批准设置内容为“山水大益阳 自然生好味”“益阳菜,大益阳”“大美益阳 古艺录鲜”的户外广告设施现场情况等;

证据三:629日《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你单位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具体位置为赫山区金银山街道金银山社区山水华庭二楼外墙,合计面积为24.8㎡;

证据四:629日《责令停止(改正)违法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61029号)一份,77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已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五:629日对你单位经营者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实施了未经批准在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金银山街道金银山社区山水华庭设置二楼外墙户外广告的行为,涉案广告内容为“山水大益阳 自然生好味”“益阳菜,大益阳”“大美益阳 古艺承鲜”,面积为24.8㎡;

证据六:629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的经营信息、经营者身份信息等情况;

证据七:629日你单位提供的《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局设置门店招牌审批表》《益阳市赫山区城市管理局设置门店招牌现场勘验笔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一楼门店招牌设施已取得城市管理部门行政许可;

证据八:77日《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决定书》(益执许字〔202610033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设置的户外广告面积合计为24.8㎡,在规定期限内采取了补救措施,补办了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等情况。

以上证据,你单位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6826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61004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面积为24.8㎡,且采取了补救措施,补办了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的第18.1.2条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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