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6〕3023号  
发布时间:2026-08-28 14:51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63023

 

当事人:湖南省安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赫山街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3MA4P******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莫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潘浩之,该公司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

你单位于20257月底以来实施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涉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本机关于202643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银湘公寓修缮装饰工程位于桃花仑东路益华小区院内,你单位为案涉项目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为益阳市银湘国有资产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湘公司)。你单位于20257月底以来在案涉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该项目总建筑面积1145.08,合同金额为859149.95元;截至2026411日,案涉项目已经施工完成。202642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63023号),责令你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2026411日,本机关对你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未按要求改正。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327日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益阳市银湘公寓改造项目案件线索移送函》(益建移函〔202616号)一份,证明你单位建设的“银湘公寓修缮装饰工程”项目存在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证据二:202642日《现场勘验笔录》一份,证明2026429时左右位于桃花仑东路益华公司院内的银湘公寓装饰项目正在施工,你单位无法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三:202642日《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2026429时左右位于桃花仑东路益华公司院内的银湘公寓装饰项目正在施工,你单位无法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202642日《现场照片说明》一份,证明2026429时左右位于桃花仑东路益华公司院内的银湘公寓装饰项目正在施工,你单位无法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现场检查情况以及案涉项目的地理位置。

证据五:2026411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未按要求整改,案涉项目已完成施工。

证据六:2026612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潘浩之《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案涉项目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57月起开始装修,你单位为施工单位,银湘公司为建设单位;案涉项目已经完成施工但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据七:2026612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潘浩之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莫国华《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潘浩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潘浩之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八:2026612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潘浩之提供的《益阳市银湘公寓修缮装饰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项目的施工单位为你单位,建设单位为银湘公司,施工总面积1145.08,总金额为859149.95元。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潘浩之表示均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6731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潘浩之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6302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案涉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案涉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已完成总体施工进度的50%以上,根据《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建执〔202596号)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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