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6〕2008号
发布时间:2026-08-12 15:49 作者:王莎 来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6〕2008号

    当事人:湖南宸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住所:湖南省益阳高新区朝阳街道****

    法定代表人:李武,该公司董事长,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陈烈,该公司员工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建筑劳务分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市政设施管理;汽车拖车,救援,清障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自主开展法律法规未禁止,未限制的经营活动)。

  你单位202662日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涉嫌施工过程中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本机关于20266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66215左右,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沙河安置基地三期三通一平项目施工过程中未采取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大气环境污染202663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62008号),要求你单位于647时前自行整改202665910分,本机关对你单位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已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到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6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1份,证明20266215时左右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道沙河安置基地三期三通一平项目的施工现场内有渣土车辆运输,且车辆通过时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大气环境污染的基本情况。

证据2026615益阳市龙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高翔《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益阳市龙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道沙河安置基地三期三通一平项目的建设方,负责该建设项目。

证据三:2026615湖南宸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烈《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承认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道沙河安置基地三期三通一平项目的承包方,负责该建设项目的施工,并于202662日的施工时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造成大气环境污染

证据四:202665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证明你单位按照本机关送达的《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62008号)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

证据五:2026615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烈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李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经营信息、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委托授权情况。

证据六:《土方工程施工合同》2份,证明益阳市龙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道沙河安置基地三期三通一平项目建设方;湖南宸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为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大道沙河安置基地三期三通一平项目施工方,承担扬尘防治责任。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烈表示均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672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告字〔20262008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湖南宸泰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施工过程中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版)》第85.1.1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元整(¥17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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