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6〕4013号
发布时间:2026-08-10 15:47 作者:王莎 来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64013

益阳市五鑫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润波,销售经理

住所:益阳市赫山区兰溪粮食产业园****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

联系电话:*********** 

你单位于202510月至20263月实施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益阳市五鑫米业有限公司3万吨粮食仓储及物流设施建设项目的行为,涉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本机关于202662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益阳市五鑫米业有限公司3万吨粮食仓储及物流设施建设项目-原料仓(以下简称“原料仓”)位于益阳市赫山区兰溪粮食产业园,于202510月动工建设,20263月份建设完工,面积2239.10平方米、砖混结构、一层高度。工程合同价款1862350.00元。你单位为建设单位,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202662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60230],202679日,经本机关复查,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改正违法行为,施工进度超过50%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326日益阳市赫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及附件,证明你单位存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并且截至2026324日,“原料仓”项目已基本建成只待封顶;

证据二:2026629日益阳市五鑫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润波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周润波《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2026629日益阳市五鑫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润波提供的施工单位湖南润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其法定代表人张辉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施工方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2026629日执法人员对益阳市五鑫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润波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677日执法人员对施工方湖南润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辉迎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原料仓”项目建设合同价款及进展,以及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等情况;

证据五:2026629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现场勘验图》一份、《现场照片及说明》四份,证明案涉建筑的现状情况(建筑面积2239.10平方米,已竣工,当事人无法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证据六:2026629日益阳市五鑫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润波提供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建筑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据七:2026629日执法人员对益阳市五鑫米业有限公司下发《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60230号)一份、7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证据八:2026629日益阳市五鑫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润波提供的益阳市五鑫米业有限公司3万吨粮食仓储及物流设施建设项目--原料仓《总平面图》复印件一份,证明其案涉建筑的准确地理位置与布局;

证据九:2026629日益阳市五鑫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润波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证明案涉建筑工程签订合同价为1862350.00元;

证据十:2026629日益阳市五鑫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润波提供的益阳市五鑫米业有限公司关于对企业报建手续免于处罚的申请一份(该申请由当事人向赫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赫山区兰溪粮食产业园管委会文件两份,证明当事人承认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你公司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6727 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64013号),告知你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现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公司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施工进度超过50%且已基本建成,根据《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建执〔202596号)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柒仟贰佰肆拾柒元整(37247.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账号:800170076311017)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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