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6〕5008号
发布时间:2026-08-10 15:34 作者:王莎 来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6〕5008号

    当事人:曹春武,男,汉族,1970年1月出生,初中学历,无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432302************,住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工业园****,联系电话:***********。

你于2026年6月16日在益阳市资阳区兴业路与资阳西路交叉口涉嫌擅自摆设摊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本机关于2026年6月16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于20266161530分在益阳市资阳区兴业路与资阳西路交叉口擅自摆设点经营餐饮,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占地面积为1.8平方米。当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65008),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61616时10分,经本机关复查,你在规定的期限内已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616日《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各1,证明你在益阳市资阳区兴业路与资阳西路城市街道上擅自摆设点经营餐饮的违法事实(占地面积1.8平方米)。

证据二:2026616日《现场照片及说明》1, 证明你益阳市资阳区兴业路与资阳西路城市街道上擅自摆设点经营餐饮的现场情况。

证据三:2026617日对你的《调查(询问)笔录》1,证明你承认实施了在益阳市资阳区兴业路与资阳西路城市街道上擅自摆设点经营餐饮违法行为。

证据四:你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证明你的身份信息。

证据五:2026616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证明你在规定的期限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6722,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65008),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擅自摆设点经营餐饮,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三十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擅自摆设摊点占用公共场地面积1.8平方米,影响市容和环境卫,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1.8.2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8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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