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6〕5012号
当事人:罗文举,男,1990年5月出生,36岁,汉族,无工作单位,高中学历,住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身份证号码:430902************,联系电话:*********
你于2026年7月7日在益阳市资阳区架家桥北路与五福路交界处的城市人行道上实施了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涉嫌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本机关于2026年7月7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6年7月7日14时45分,你在益阳市资阳区贺家桥北路与五福路交界处的城市人行道上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埋设电缆线,经现场勘验挖掘面积0.4平方米。2026年7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6〕5012号),责令你于2026年7月10日12时前自行整改,恢复道路原状。2026年7月10日14时,经执法人员复查你未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整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年7月7日《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在益阳市资阳区贺家桥北路与五福路交界处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现场情况。
证据二:2026年7月7日《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各1份,证明你在益阳市资阳区贺家桥北路与五福路交界处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事实(面积为0.4平方米)。
证据三:2026年7月7日对你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承认实施了在益阳市资阳区贺家桥北路与五福路交界处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
证据四:2026年7月7日你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的身份信息。
证据五:2026年7月10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证明你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6年7月24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6〕5012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擅自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擅自挖掘城市道路面积为0.4平方米,且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改正,属于拒不改正情形,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74.2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