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6〕5004号
发布时间:2026-07-28 16:06 作者:王莎 来源: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决字〔20265004

    当事人:邓小年,女,194510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432301************,现住址:益阳市资阳区汽车路街道文昌阁社区********,联系电话:***********

你于202669实施了室内装饰装修的行为,涉嫌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本机关于20266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202669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你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65004号),责令你于202661524时前采取改正措施,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6161141分经本机关复查,发现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62日案件线索移送函(益资建移函20266号)1份,证明你益阳市资阳区汽车路街道文昌阁社区和顺家园71单元102室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向住建部门申报登记。

证据二:202669日对邓萍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在资阳区汽车路街道文昌阁社区和顺家园71单元102室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向物业申报登记。

证据三:202669日邓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明》各1份,证明博信物业和顺小区负责人邓萍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202669《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1份,证明益阳市资阳区汽车路街道文昌阁社区和顺家园71单元102室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违法事实      

证据2026610《现场照片及说明》3张,证明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现场情况

证据2026610受托人李珩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的受托人李珩承认实施了该违法行为

证据2026610日邓小年《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李珩《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1,证明的身份信息和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委托授权情况。

    证据八:2026616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67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告字〔2026500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未申报登记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的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没有证据证明其造成损失,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252.2的规定,对你作出如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7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727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