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6〕5004号
当事人:邓小年,女,1945年10月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身份证号码:432301************,现住址:益阳市资阳区汽车路街道文昌阁社区********,联系电话:***********。
你于2026年6月9日实施了室内装饰装修的行为,涉嫌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本机关于2026年6月1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你于2026年6月9日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你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6〕5004号),责令你于2026年6月15日24时前采取改正措施,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申报登记,6月16日11时41分经本机关复查,发现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年6月2日案件线索移送函(益资建移函〔2026〕6号)1份,证明你在益阳市资阳区汽车路街道文昌阁社区和顺家园7栋1单元102室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向住建部门申报登记。
证据二:2026年6月9日对邓萍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在资阳区汽车路街道文昌阁社区和顺家园7栋1单元102室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向物业申报登记。
证据三:2026年6月9日邓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明》各1份,证明博信物业和顺小区负责人邓萍的身份信息。
证据四:2026年6月9日《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各1份,证明你在益阳市资阳区汽车路街道文昌阁社区和顺家园7栋1单元102室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2026年6月10日《现场照片及说明》3张,证明你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现场情况。
证据六:2026年6月10日对受托人李珩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的受托人李珩承认实施了该违法行为。
证据七:2026年6月10日邓小年《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李珩《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你的身份信息和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委托授权情况。
证据八:2026年6月16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你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6年7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6〕5004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未申报登记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的行为,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没有证据证明其造成损失,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252.2条的规定,对你作出如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700.00)。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