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6〕3033号
当事人:贵州天恒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
住所:贵州省黔东南州从江县*******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雨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广格,该公司工程部主管,联系电话:******。
你单位于2026年3月中旬以来实施了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涉嫌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本机关于2026年6月25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益阳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位于益阳市赫山区康富北路1号爱丽丝朝阳商业广场一至三层,工程面积约7515平方米,工程合同价款为418824.45元,建设单位为京东五星电器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以下简称京东电器益阳分公司),施工单位为你单位。自2026年3月中旬起,你单位在益阳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原有建筑物旧装修进行部分更新施工,至2026年5月1日该项目装修施工完毕并投入经营。在此期间该项目存在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年6月25日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案件移送函》(益建移函〔2026〕19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施工建设的益阳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存在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证据二:2026年6月25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2026年5月1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益阳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已完成施工并投入经营,建设单位与你单位无法提供该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情况。
证据三:2026年6月25日《现场勘验图》复印件一份、《现场照片及说明》复印件三张,证明2026年5月1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益阳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已完成施工并投入经营的现场情况以及案涉项目的地理位置。
证据四:2026年6月25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益阳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未按要求整改到位。
证据五:2026年6月25日京东电器益阳分公司的《营业执照》、负责人卞永国《居民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何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京东电器益阳分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2026年6月25日对建设单位京东电器益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望《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京东电器益阳分公司承认为益阳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内容为对原有建筑物旧装修进行部分更新不涉及对原建筑布局的改造,该项目存在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且2026年5月1日该项目装修施工完毕并投入经营。
证据七:2026年6月25日京东电器益阳分公司提供的《工程项目订单》【XZC20260045774】、《工程框架合同》【XZC20250012262】复印件各一份,证明益阳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京东电器益阳分公司,你单位为施工单位,工程面积为7515平方米,合同价款为418824.45元。
证据八:2026年6月9日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朱广格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雨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朱广格《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九:2026年6月9日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朱广格《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为益阳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的施工单位,施工内容为对原有建筑物旧装修进行部分更新不涉及对原建筑布局的改造,该项目存在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且2026年5月1日该项目装修施工完毕并投入经营。
以上证据,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朱广格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6年7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6〕3033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益阳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施工时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益阳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施工进度已超过50%且项目已完成施工并投入经营,根据《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建执﹝2025﹞96号)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