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6〕3027号
发布时间:2026-07-24 14:43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63027

当事人:承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

住所:湖南湘江新区雷锋街道**********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肖炜,该公司执行董事

联系电话:***********

你单位202565实施了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涉嫌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本机关于2026515立案调查。

经查明, 益阳市资阳区农产品集散中心及配套附属工程建设项目-青龙路项目依法必须公开招标,项目招标金额为2003.56万元,招标人为湖南益阳创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南洪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202565日,你单位投标涉案项目时,明知招标文件要求入围企业具备近3年的市政综合工程施工业绩或5年轨道交通项目业绩,将202148日完成竣工的“黄桥大道辅道(普瑞路-高乌路)工程(腾飞路-航空西路)”项目的“验收时间”填报为“2023412日”,并以修改了“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的《竣工验收证书》佐证。613日,你单位被公示为涉案项目的中标人。74日,你单位与招标人签订了项目施工合同,金额为18533389.39元。至2026428日,你单位已达到涉案项目50%-60%施工进度。目前,招标人累计向你单位支付工程款3353338.94元(占支付比例约18.1%)。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424益阳市资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益资建移函〔20264号)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在益阳市资阳区农产品集散中心及配套附属工程建设项目-青龙路项目投标时存在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证据二:2026424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在案涉项目投标文件提交的类似工程业绩“黄桥大道辅道(普瑞路-高乌路)工程(腾飞路-航空西路)”的竣工验收备案时间为2021823

证据三:2026424日你单位的《减轻行政处罚申请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益阳市资阳区农产品集散中心及配套附属工程建设项目-青龙路项目投标时存在投标业绩弄虚作假的行为。

证据四:2026427日益阳市公共资源服务平台案涉项目招标公告截图一份,证明案涉项目招标文件入围业绩要求为“要求企业类似工程业绩近3年内完成1个单项合同额不少于1001.78万元的市政综合工程施工业绩”。
   
证据五:2026427日益阳市公共资源服务平台案涉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公告截图一份,证明202566日你单位被公示为案涉招标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你单位提交加分黄桥大道辅道(普瑞路-高乌路)工程(腾飞路-航空西路)”工程业绩的竣工时间公示为2023412日。

证据六:2026427日益阳市公共资源服务平台案涉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变更公告截图一份,证明202566日你单位被公示为案涉招标项目第一中标候选人,你单位提交加分黄桥大道辅道(普瑞路-高乌路)工程(腾飞路-航空西路)”工程业绩的竣工时间公示为2023412日。

    证据七:2026427日益阳市公共资源服务平台案涉招标项目中标结果公告截图一份,证明2025613日你单位被公示为案涉招标项目中标人,中标金额为18533389.39元。

证据八:2026428日对招标人委托代理人杨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招标人确认你单位为案涉招标项目的中标人,招标人与你单位于202574日签订了案涉招标项目的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18533389.39元;你单位已达到涉案项目50%左右的施工进度,招标人已累计向你单位支付工程款3353338.94元。

证据九:2026428招标人的委托代理人杨健提供的招标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陈肖《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杨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杨健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招标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2026428日招标人的委托代理人杨健提供的案涉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招标项目的中标人为你单位,中标金额为18533389.39元。

证据十一:2026428日招标人的委托代理人杨健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复印件四张,证明招标人分别于2025116日、20251219日、202626日分4笔向你单位银行转账支付案涉项目工程款共计3353338.94元。

证据十二:2026428日招标人的委托代理人杨健提供的你单位益阳市资阳区分公司开具的《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二张,证明你单位向招标人开具案涉项目工程服务发票共计3353338.94元。

证据十三:2026428日招标人的委托代理人杨健提供的《招标文件》(目录、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1)部分)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项目招标文件的“招标人须知”、“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1)”章节中明确要求:入围企业具备近3年的市政综合工程施工业绩或5年轨道交通项目业绩;企业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为:近3年内分别满足完成过1个单项不少于1001.78万元、1个单项不少于1402.49万元、1个单项不少于1402.49万元等3个市政综合工程业绩要求;商务部分的分值权重为30分,商务部分中的类似工程业绩分值权重为19.5分。
   
证据十四:2026428日招标人的委托代理人杨健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复印件一份,证明招标人与你单位于202574日签订了案涉项目施工合同,合同金额为18533389.39元。

证据十五:2026429日对招标代理机构委托代理人符文《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招标代理机构确认你单位为案涉招标项目的中标人,中标金额为18533389.39元;案涉项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1)”规定的商务部分分值权重为30分,商务部分中的类似工程业绩分值权重为19.5分。

证据十六:2026429日对招标代理机构委托代理人符文提供的招标代理机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陈俊汝《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符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符文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招标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

证据十七:2026512日《关于益阳市资阳区农产品集散中心及配套附属工程建设项目-青龙路停止支付工程款的情况说明》复印件一份,证明招标人确认因你单位在案涉项目投标时投标文件业绩造假,已经停止向你单位支付案涉项目工程款;截至2026511日已累计向你单位支付工程款3353338.94元。

证据十八:2026513日《益阳市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益阳市资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6429日认定你单位在案涉招标项目投标时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证据十九:2026515日《证据照片(图片)登记表》二张,证明你单位提交的案涉项目投标文件“类似工程业绩-第三个”:“黄桥大道辅道(普瑞路-高乌路)工程(腾飞路-航空西路)”工程业绩存在篡改《竣工验收证书》“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弄虚作假的情形。

证据二十:2026515日对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肖炜《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于202565日在参与案涉招标项目投标时,为获取类似工程业绩评审加分,在投标文件中“类似工程业绩-第三个”填报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近3年内完成”要求的“黄桥大道辅道(普瑞路-高乌路)工程(腾飞路-航空西路)”工程业绩,“验收时间”填报为:2023412日”,附后却使用篡改了“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的《竣工验收证书》予以佐证;613日,你单位被公示为涉案项目的中标人;74日,你单位与招标人签订了项目施工合同,金额为18533389.39元;至2026428日,你单位已达到涉案项目60%左右的施工进度;招标人已累计向你单位支付工程款3353338.94元(占支付比例约18.1%)。

证据二十一:2026515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肖炜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肖炜《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十二:2026515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肖炜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委托授权益阳市资阳区分公司在案涉项目代开发票、代收款及办理农民工专户等事项。

证据二十三:2026515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肖炜提供的《竣工验收证明书》复印件一份,证明“黄桥大道辅道(普瑞路-高乌路)工程(腾飞路-航空西路)”工程业绩的实际竣工时间为“202148日”,你单位存在投标人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

证据二十四:2026515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肖炜提供的案涉项目《投标文件》(关键证据部分)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的案涉项目《投标文件》存在“类似工程业绩-第三个”填报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近3年内完成”要求的“黄桥大道辅道(普瑞路-高乌路)工程(腾飞路-航空西路)”工程业绩,“验收时间”填报为:2023412日”(实际竣工时间为202148日),附后却使用经图像处理软件篡改了“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的《竣工验收证书》予以佐证的情形。

    以上证据,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肖炜表示均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表》上签字确认。

202679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6302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6302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作为涉案项目的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没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承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招标人造成了明确的财产损失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65.1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按照案涉招标项目合同金额的5.4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零捌拾元叁角100080.3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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