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6〕4011号
当事人: 湖南宇环科技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309*************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罗生 联系电话:***********
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你单位于2026年5月14日实施了在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高速桥下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涉嫌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本机关于2026年5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6年5月14日21时50分左右,你单位在益阳市赫山区兰溪镇高速桥下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渣土)5立方米。5月18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5﹞2016号),要求你单位于5月20日18时前自行整改。当日15时15分,本机关对你单位改正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已在规定的时限内整改到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年5月18日龚政华提供湖南宇环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湖南宇环科技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证据二:2026年5月18日龚政华提供湖南宇环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书》、委托代理人龚政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委托权限、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
证据三:2026年5月18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承认实施了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6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及说明》二张,证明你单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现场情况。
证据五:2026年5月19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单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现场勘验图》一份,证明你单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具体地点、方位、区域和容量(5立方米)等情况。
证据六: 2026年5月20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已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龚政华表示均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6年7月3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6〕4011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行为
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体积为5立方米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了违法行为,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版)》第15.3条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