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6〕5006号
当事人:益阳市资阳区聚贤堂宾馆
经营场所:益阳市资阳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9***********
经营者:朱文,男,1992年9月生,汉族,无单位,高中文化,身份证号码:430902***********,住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联系电话:***********。
你店于2026年6月8日在益阳市资阳区致富南路4号二楼实施了设置广告设施的行为,涉嫌遮盖窗户,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本机关于2026年6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2026年6月8日你店在益阳市资阳区致富南路4号二楼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广告设施,遮盖窗户,经现场勘验广告设施面积为8.3平方米。当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你店送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6〕5006号),责令你店于6月18日12时前自行改造或者拆除。6月18日14时,经本机关复查,你店未在限定的时间内自行改造或者拆除。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年6月8日《现场照片及说明》1份,证明你店在益阳市资阳区致富南路4号二楼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广告设施的现场情况(广告设施遮盖二楼窗户)。
证据二:2026年6月8日《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各1份,证明你店在益阳市资阳区致富南路4号二楼设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广告设施的违法事实(广告设施面积为8.3平方米)。
证据三:2026年6月10日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个体工商户登记基本信息》表和爱企查企业信息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店的经营情况和经营者为朱文。
证据四:2026年6月10日经营者朱文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店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证据五:2026年6月10日朱文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店承认实施了该违法行为。
证据六:2026年6月18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1份,证明你店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了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你店均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6年7月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店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6〕5006号),告知你店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店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店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店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法》第三十七条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店在城市中设置的广告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其面积为8.3平方米,且未在限定的期限内自行改造或者拆除,根据《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2021年版)第19.1.1条,本机关决定对你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定5日内自行拆除。
2.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柒拾元整(¥1670.00元)。
上述罚款,你店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服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务窗口开具缴款通知单,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