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serif;color:black"> 益执罚决字〔2026〕3026号
当事人:戴暑堂,男,1963年5月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11************,系湖南友欣仪器设备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住长沙市芙蓉区*****。
委托代理人:姚腾蛟,男,现住益阳市赫山区沧水铺镇*****,联系电话:***********。
湖南友欣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欣公司)于2025年8月至12月30日期间实施了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在此期间你是友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机关于2026年4月24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 友欣公司于2025年8月至12月30日期间在位于益阳市高新区产业园杉木路西侧、月塘路北侧的湖南友欣汽车发动机冷却系统生产基地(二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益执罚决字〔2026〕3004号);在此期间你是友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作为该公司上述行为的直接主管人员负相应责任。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2026年1月30日对你的委托代理人姚腾蛟《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承认2025年8月至12月30日期间案涉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在此期间你是友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职务。
证据二:2026年4月24日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益建移函〔2026〕1号)复印件一份,证明友欣公司在湖南友欣汽车发动机冷却系统生产基地(二期)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违法行为。
证据三:2026年4月24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2026年1月12日10时左右位于益阳市高新区产业园杉木路西侧、月塘路北侧的湖南友欣汽车发动机冷却系统生产基地(二期)项目施工现场已完成2栋钢结构厂房的主体建设。
证据四:2026年4月24日《现场照片及说明》《现场勘验图》复印件各一份,证明2026年1月12日10时左右位于益阳市高新区产业园杉木路西侧、月塘路北侧的湖南友欣汽车发动机冷却系统生产基地(二期)项目施工现场已完成2栋钢结构厂房主体建设以及案涉项目的地理位置。
证据五:2026年4月24日友欣公司《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你的《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姚腾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2026年1月29日姚腾蛟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友欣公司、你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你是友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证据六:2026年4月24日友欣公司委托代理人姚腾蛟《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友欣公司于2026年1月16日承认2025年8月至12月30日期间案涉项目存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案涉项目在无施工许可证期间的施工进度不足整体施工进度的50%。
证据七:2026年4月24日友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腾蛟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案涉项目的建设单位为友欣公司,施工单位为韶山市亦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涉项目的建筑面积为8456㎡,合同价款为623万元。
证据八:《行政处罚决定书》(益执罚决字〔2026〕3004号)复印件一份,证明本机关对友欣公司在案涉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已作出罚款人民币90335元的行政处罚。
以上证据,你的委托代理人姚腾蛟表示均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6年6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6〕302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执罚听告字〔2026〕3026号),告知你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你在湖南友欣汽车发动机冷却系统生产基地(二期)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案涉项目已于2025年12月30日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在无施工许可证期间的施工进度未超过项目整体进度的50%,且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根据《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建执〔2025〕96号)的规定,对你按照友欣公司罚款数额的7%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叁佰贰拾叁元肆角伍分(¥6323.45)。
上述罚款,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