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执罚决字〔2026〕3028号
发布时间:2026-07-16 17:12 作者: 来源: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 浏览次数: 字体:【大】 【中】 【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执罚决字20263028

当事人:京东五星电器集团湖南有限公司益阳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

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负责人:卞永国,男,汉族,1985619日出生,住南京市江宁区*******,身份证号码:320831**********,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何望,该公司工程项目经理,联系电话:*********

你单位20263月中旬以来实施了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涉嫌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本机关于202669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为京东五星电器集团湖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电器湖南公司)依法设立的益阳分公司。你单位于20263月中旬以来,在位于益阳市赫山区金银山街道康富北路1号爱丽丝朝阳商业广场一至三层的益阳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该项目的施工内容为对原有建筑物内部旧装修进行部分更新施工,工程面积约7515平方米,工程合同价款为418824.45元;至202651日该项目装修施工完毕并投入经营。2026513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益执责停(改)通字〔20263028号),要求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于202652924时前办理该项目施工许可证。202661日,本机关对你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你单位未按要求整改到位。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益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案件移送函》(益建移函〔202619号)一份,证明你单位施工建设的益阳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存在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

证据二:2026513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一份,证明202651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益阳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已完成施工并投入经营,你单位无法提供该项目施工许可证的情况。

证据三:2026513日《现场勘验图》一份、《现场照片及说明》三张,证明2026513日执法人员检查时益阳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已完成施工并投入经营,你单位无法提供该项目施工许可证的现场情况以及案涉项目的地理位置。

证据四:202661日《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未按要求整改到位。

证据五:202669日京东电器湖南公司委托代理人姜朝淦提供的京东电器湖南公司《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董永恩《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姜朝淦《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姜朝淦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京东电器湖南公司的基本情况。

证据六:202669日京东电器湖南公司委托代理人姜朝淦提供的京东电器《情况说明》一份,证明你单位为益阳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的建设单位。

证据七:202663日对京东电器湖南公司委托代理人姜朝淦《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京东电器湖南公司确认益阳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你单位。

证据八:202669日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何望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负责人卞永国《居民身份证》、委托代理人何望《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和何望的《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你单位、负责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九:202669日对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何望《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承认为益阳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内容为对原有建筑物旧装修进行部分更新并不涉及对原建筑布局的改造,该项目存在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截至202651日该项目装修施工完毕并投入经营的情形。

证据十: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何望提供的《工程项目订单》【XZC20260045774】、《工程框架合同》【XZC20250012262】复印件一份,证明益阳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的建设单位为你单位,施工单位为贵州天恒建设有限公司,工程面积约7515平方米,合同价款为418824.45元。

证据十一:202669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何望提供的报建网站截图二张,证明你单位正在按照整改要求申报办理案涉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以上证据,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何望表示无异议并在《证据发表意见登记表》上签字确认。

2026630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执罚先告字20263028),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在益阳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施工时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在益阳京东电器超市装修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行为,施工进度已超过50%且项目已完成施工并投入经营,根据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建执﹝202596的规定,对你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2%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仟叁佰柒拾陆元肆角玖分(¥8376.49)。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益阳市政务中心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窗口开具缴款通知书,到非税收入窗口缴纳罚款(户名:益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170076311017,开户行: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益阳分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桃江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益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6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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